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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渐变,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此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调解对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先行调解制度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括性规定的。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以调解机制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响应了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将一部分的案件分派到调解机构中去,从一定程度缓解了法院沉重的工作压力,更加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改善执行难的症结,为节约司法资源作出了贡献。当前,在我国的有些地区已经有了关于诉调对接成功的实践案例,为当地的司法模式增添新的生命力。尽管“诉调对接”机制有着各种积极的优势,但随着该机制在各地推行的过程中在一些弊端也随之暴露,这些弊端正是阻碍调解制度优势充分发挥的障碍。因此,本文第一、第二章通过对诉调对接机制的定义、功能、优越性分析、我国建立这一机制的法律支撑以及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国的运行现状,在随后的第三章中介绍域外相关制度的经验,针对我国诉调对接机制中暴露的种种问题,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情,提出完善的想法,文章在第五章完善部分着重介绍了在我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构建,从立法,运行模式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对我国建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进行描述,呼应诉调对接机制,与域外ADR机制接轨。同时还针对诉调对接机制下,调解制度自身的弊端,以及调解人员的不足,调解协议效力的问题,提出了浅显的完善意见,以期望可以丰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我国法治建设增添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