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背景下矿工权利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以兴东矿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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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矿难事故的频发,矿工们的权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作为矿业生产监督的政府部门,当矿难发生时,保障矿工权利是其面对的首要责任。履行责任是任何一个政府存在的价值所在,但如何去承担风险下的这份重任是矿工及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政府在责任的履行方面存在很多缺位。在矿难中,政府和矿主承担的责任是不相同的,政府作为矿工权利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难的整个过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当前以矿难为背景对矿工权利保障中政府责任的研究还比较少,所以存在一些研究空间。笔者希望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以矿难为背景,站在矿工权利角度,以政府责任为突破口进行论述研究,以期说明一定的问题。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讨矿难背景下,政府责任理论和政府保障矿工权利之间的契合点,提升政府对矿工权利保障的实践水平。在我国众多矿难事故中,2010年发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兴东二矿的连续两起矿难具有很强的典型性。2010年6月21日兴东二矿发生了一起炸药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49人遇难、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成立调查小组前往调查,然后在调查中,揭开了之前发生于此矿2010年4月22日的另一起矿难之谜。本文在此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矿工权利保障与政府责任的理论依据,从此案例中分析我国政府处理矿难事故的进步以及矿难中暴露出的政府保障矿工权利的责任缺失和政府责任承担不足的深层原因。通过对国外政府对矿工权利保障的先进模式的研究借鉴,提出构建矿工权利保障的政府责任体系,将煤矿、矿工、社会与政府四个主体结合在一起,强化矿难事故中的政府责任。通过各个层面、不同范围和领域,对矿难发生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发生后进行全方位的责任监督,克服权责不清晰、不公开,公众不理解的被动管理方式,克服“重补救、轻预防”,“重应急、轻跟踪”的被动管理趋势,对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矿工权利的责任体制、构建切实有效地政府责任体系提供依据。   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一是对我国矿工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和政府责任进行了概念界定和现状分析,并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理学等角度对政府承担矿工权利保障责任的理论依据进行了简要分析,阐述了政府在矿工权利保障中的地位是主要责任承担者;二是介绍和分析案例,并结合国内其他矿难事故,分析我国政府在矿工权利保障中的责任缺失表现,接着运用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委托一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来分析政府责任缺位的原因;三是探讨国外政府对矿工权利保障的先进模式,总结其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四是提出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由煤矿、矿工、社会第三方和政府四个主体共同组成的政府保障矿工权利的责任体系;五是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制度手段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矿工权利保障中政府责任的相应对策。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本文采用个案研究法,追究矿难背景下矿工权利保障中政府责任,对于打击矿难背后的渎职犯罪,遏制矿难的频繁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同时为进一步保障我国广大矿工的权利以及提高政府应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提供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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