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不能犯产生以来,就备受关注。两大法系围绕不能犯各自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理论,英美法系从能否作为未遂犯辩护理由的角度出发将不能犯分为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并指出事实不能犯不能作为辩护理由,应当处罚;法律不能犯可以作为未遂犯的辩护理由不予处罚。大陆法系围绕如何区分不能犯与未遂犯形成了十分复杂的学说,从大的方面将分为主观说与客观说两大学说体系。我国刑法只有不能犯未遂的概念,传统观点认为不能犯未遂属于未遂犯的一种,应当予以处罚。在重新架构不能犯理论的过程中,我国对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不能犯理论研究比较多,而对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不能犯理论则关注的比较少。本文选取英美法系的代表英、美两国的刑法,通过对英美法系的不能犯理论进行一定的梳理,从英美不能犯理论的概念、分类,普通法及相关制定法的规定,理论上的争议与批判几个方面展开讨论,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英美不能犯理论进行全面的介绍,最后通过对英美不能犯的分析得出,英美刑法不能犯理论并不适用于我国,但其理论仍然为我国不能犯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很多借鉴意义。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英美不能犯概念的厘清,英美不能犯与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的不能犯未遂概念不同,也与同样作为辩护理由的错误存在区别。第二部分是对英国普通法及制定法对不能犯规定的梳理。英国普通法通过霍顿诉史密斯案确立了不能犯理论的一般原则,但之后的审判中多有反复,并没有彻底的坚持通说确立的一般原则,制定法对不能犯同样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再运用不能犯的一般原则时存在极大的混论。第三部分是对美国普通法及制定法不能犯规定的介绍。针对实践中在区分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面临的困境,许多学者提出法律不能作为辩护未遂犯理由的原则不能一概适用,主张对通说进行修正,主要有三种修正观点。第四部分介绍英美不能犯理论的背景及目前理论上对通说观点的批判。在预防理论背景下的英美不能犯理论,体现了明显的主观主义倾向。许多学者开始对通说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犯罪意图的做法进行反思,尝试从客观主义的视角重新架构不能犯理论。第五部分主要介绍英美不能犯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