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产品责任是指经过加工、批量生产并投入流通用于销售的信息产品,因存在缺陷所导致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智力和信息为内容的无形信息产品逐渐成为市场中的新型交易客体,这种“特殊意义上的产品”具有“有形”和“无形”相结合的特殊性。因此,相对于一般产品而言,信息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更富有危险性与侵略性。基于这种原因,信息产品责任迅速成为国际产品责任法中最为前沿的研究对象。 本文以厘清信息、信息产品、信息产品责任的概念、特征为出发点,综合采用法学、信息学的研究方法,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重点考察信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素和特性、追究信息产品责任可能遇到的障碍及克服、信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等内容,审视了产品责任制度以及相关法律在信息产品责任领域的创新与发展。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七章。主要探讨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主要探讨了信息产品的一般问题。本章沥清了信息、信息产品的概念、特点及范围,是信息产品责任研究的直接切入点。具体说来,信息是事物不确定的量度;信息产品是指信息机构和信息人员的劳动产品,以流通、销售作为目的,未经信息机构和信息人员加工并进入流通系统的产品不是信息产品。信息服务是一类特殊的信息产品,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它的“大量生产、消费”具有特殊性,这使其“产品”属性的认定富有鲜明的特色。 第二章主要探讨了信息产品责任的提出。本章总结了信息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信息产品责任的产生与发展等。信息产品责任是一种发生在信息产品上的民事责任。只要缺陷信息产品引起他人损失或损害,信息产品责任便有可能发生。信息产品责任制度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 第三章主要探讨了追究信息产品责任的主要障碍与及其克服。本章重点考察追究信息产品责任与现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以及宪法“言论自由”权的可能冲突与及其克服。 第四章主要探讨了信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信息产品责任由信息产品缺陷、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等三个要件所构成。信息产品存在缺陷是信息产品责任存在的前提;用户受损的客观事实,是构成信息产品责任的直接依据;信息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才会导致信息产品责任,没有因果关系也即没有信息产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