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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学是一门边缘交叉学科,发展于19世纪中后期,中国的法人类学研究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近年来,包括法学在内的学术各界都对法人类学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并开展了相应的研究与对话。在这些研究与对话中,法人类学的研究范畴和领域不断向社会科学的各个层面扩展,并逐渐形成了从人类学的研究视角和法学的研究视角展开研究的两种研究方法。作为法人类学最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从法学的研究视角关注人类学问题是法人类学得以生存发展的学科特色之一,而在这一研究视角中,关于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又是从法学视角切入人类学问题的重要突破口。我国自1978年以来,展开了以立法为中心的法制基本框架构建运动,直至现今,各种较为齐备的法律陆续被制定实施。法律秩序虽然在部分地区取得了极大的改善,但仍有一些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还是出现了一些龃龉,甚至在个别地方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融合障碍。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并非目的的不同,而是对价值的追求不同,即价值评价标准和体系的差异。这些现实社会中出现的状况使我们不得不对“以西方法制为借鉴、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手段”的法治社会构建模式产生了反思和怀疑,也使我们把研究的目光由国家制定法转向民间法、习惯法,把研究的切入点由实证法学转向法人类学、法社会学。对于研究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苗族的习惯法具有典型意义,而重庆作为西南少数民族大杂居和局部地区聚居现象并存的地区,其范围内苗族的习惯法由于历史悠久、传承脉络清晰、文化背景复杂多样、保存相对完整且较有地方特色而成为具有研究意义的对象。随着国家对法制统一与民族自治政策的深入推进,民族习惯法与各项政策与法律法规在民族地区的实施与适用的关系得到了党和政府的极大关注,并对从事民族政策、民族法律研究的专家学者进行大力的扶持。在这一历史机遇下,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逐渐成为法人类学研究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也使得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人类学的研究具有了更强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在法人类学的视野下重新审视重庆地区苗族习惯法,试图对重庆地区苗族这一特定群体的习惯法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在吸收借鉴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对重庆地区苗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较为详尽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试图对其特征、价值、价值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进行初步的归纳与总结,解读其价值评价指引之下的适用,以期得出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在价值评价标准这一平台上的产生矛盾及解决问题的规律。具体而言,本文除绪论、余论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于相关概念和定义的界定,以及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的规定。包括对法人类学、民族习惯法、法的价值等概念的归纳和梳理,重庆苗族概念的提出及所涉范围的确定,以及苗族习惯法的定义和范围等。第二部分:着力梳理重庆苗族习惯法的历史与现状,分别从社会组织习惯法,婚姻家庭和继承习惯法,丧葬、宗教信仰和社会交往习惯法,生产分配和民事习惯法,刑事、治安管理与调解习惯法等角度切入,较为详尽的描绘重庆苗族习惯法发展流变的脉络,为下文的研究打好基础。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以法人类学理论中的法学视角,从苗族习惯法性质、内容、形式、司法等方面的特征分析入手,探讨重庆苗族习惯法在裁判、教育、调整、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重庆苗族习惯法在法律、社会和民族文化维度的价值评价标准,进而尝试得出苗族习惯法,乃至所有的民族习惯法价值判断标准的总体原则和规律。该部分既是全文的重点,也是理论的难点。第四部分:将前文得出的民族习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带入历史和现存的重庆苗族习惯法案例中,考察其适应性和生命力,并对重庆苗族习惯法今后的发展趋势做出初步的判断,以期在建立起以事实合理性为核心,以习惯法的价值为评价内容,以法律多元、民族稳定和文化传承等为评价标准的价值评价内涵的基础上,最终得出价值评价内涵下国家法与习惯法合理调适的可能性和具体路径,为今后各级人大在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条例的参考,这也是本文的实践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