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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其设计目的是根据公司法人人格理论建立以公司法人为中心的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体系,并在维护三者利益均衡的基础上,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法立法的目标之一,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功能。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模式发生了变化:价值取向由重在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改变为以保护和鼓励投资,降低公司设立和运营成本、增强公司经营灵活性和竞争力为重,模式由法定资本制改变为折衷资本制。因此,公司资本制度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体系的调整发生了变化,利益平衡体系向股东倾斜。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采用折衷资本制而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实现公平这一法律的价值目标引起了人们的激烈争论。通过文献资料分析和调查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研究比较薄弱,尤其是从公司资本制度的角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更少,且多在法定资本制度或折衷资本制下作单一研究,研究结果的现实意义不强、理论上没有突破。因此,本论文以我国新《公司法》的实施为背景,以公司资本制度的具体变化为依据,首先对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并阐述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关系,再以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实效果为切入点,系统地分析了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中存在的不足,最后基于分析研究的结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其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关系。指出公司资本、资本制度在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类型和特征,重点分析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功能,评析法定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效果。第二部分阐述公司资本制度的缓和及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指出公司资本制度缓和的原因及具体表现,论述折衷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为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指出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因,并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存在的缺陷,从公司资本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的具体措施。总之,通过分析公司资本制度及其缓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以及完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措施,强调公司资本制度在增强融资功能、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