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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讯逼供自古有之,前几年爆出的佘祥林、赵作海等错案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刑讯逼供,重实体、轻程序导致案件处理漏洞百出。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美国最早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这一制度在欧洲不断得到发展。2017年6月27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使用上前进了一大步,获得包括樊崇义、顾永忠、陈瑞华、陈卫东等法学专家的一致肯定,并被寄予厚望,的确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类似佘祥林案的发生,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朝着更加公正、合法的方向迈进。但纵观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都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在借鉴他国优秀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相关释义及价值分析。对何为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做出了说明,分析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到的保障人权、遏制公权力滥用和保证司法公正作用。又从当前我国非法证据的立法不足和实践困境出发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作了分析,其中立法上的不足主要包括缺少沉默权设置、“非法”概念不清、非法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不明确。继而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排除模式的研究,引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最后,主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完善进行了说明,在制度层面应对非法证据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沉默权的设置进行了说明,从实际出发对证据的展示和审查程序作了说明,并建议设立讯问律师在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