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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是指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使用人经过合理勤勉寻找后仍不能确定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法取得使用该作品的授权,也不能通过公共领域的认定进行管理的作品。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孤儿作品公共利用问题愈来愈突显,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使用孤儿作品,进而充分的发挥孤儿作品对社会公益的作用。这一做法虽然符合著作权法的平衡公私权利之间平衡的宗旨,但是许多具体的问题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对孤儿作品公共利用问题做明确的规定。不过孤儿作品公共利用问题的重要性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实践者们的重视。要想探讨出一条解决孤儿作品公共利用的有效途径,既要借鉴外国的有益的经验又不能完全机械的采用他们的主张。本文旨在结合国外先进有益的主张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孤儿作品公共利用问题做粗浅的探讨。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孤儿作品问题的概述,通过对孤儿作品概念和类型的探讨,引出了孤儿作品问题的关键是它的公共利用问题。并揭示出引起这一问题社会和法律原因。第二部分是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现行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和利益平衡原则这三个角度来探讨解决孤儿作品公共利用的正当性。从而得出传统的先授权再使用作品的做法不适合用来解决孤儿作品公共利用问题,我们应该先使用孤儿作品而后再对权利所有人进行补偿。第三部分是介绍了世界各国现行的孤儿作品公共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得出由使用者和权利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或组织介入来确定使用和补偿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方案。第四部分是对解决孤儿作品公共利用问题提出了粗浅的建议。其中包括孤儿作品公共利用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的设计以及相关的辅助制度。本文提出,在解决孤儿作品公共利用问题时首先应该遵循的是保障公共获取、合理勤勉及合理补偿三个原则。其次通过对孤儿作品的两种情况的分析对解决其公共利用问题的具体规则做了简单的设计。接着又提出了两种辅助制度:孤儿作品公共利用的登记制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后总结性的提出,解决孤儿作品的公共利用问题必须秉承着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使得作品著作权人的私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达到平衡。使用孤儿作品的同时必须注重对作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当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其他权利人想要利用该作品时,不得以已经对孤儿作品进行使用来限制其他人使用。所以在孤儿作品公共利用过程中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应得到重视。对此本文强调在使用孤儿作品时必须经过合理勤勉的寻找和对出现的权利所有人进行合理的补偿。若没有进行勤勉的寻找,而事后证明该作品并不是孤儿作品,则此时使用人是恶意利用孤儿作品,构成侵权,使用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如果作品确属孤儿作品但使用人没有合理勤勉的寻找,仍应认定为侵权,使用人也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使用人虽经合理勤勉寻找后方进行利用,但未向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支付费用,甚至在权利人出现后仍拒绝支付费用,则应该承担向权利人支付费用的法律责任。若权利人和使用人对支付的费用数额存在争议,应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著作权管理机构进行裁决,若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