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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危及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公益环境日益严重更是人类急需解决的重大历史课题。环境问题的衍生品一环境纠纷也日益繁多。环境纠纷与其他纠纷相比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和社会性等特点,传统环境诉讼制度在解决环境纠纷,尤其是环境公益纠纷方面措施不够,已力所不及,已不能很好解决当前公益环境等纠纷。为此,我们必须寻求新的途径解决公益环境等纠纷。通过扩大适格当事人适用范围,扩张原告资格,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团体诉讼等途径来保护公益环境免受破坏、污染,在法律界已达成初步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成功案例。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开创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新纪元,但该项制度规定比较模糊,还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公益环境问题,尚需通过修定《环境保护法》等单行实体法律,或通过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扩大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此,本文首先对环境纠纷的特点和环境公益诉讼内涵、特征作了阐述,进而分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性质。因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存在缺陷,对我国公益环境保护造成了不良后果,通过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借鉴,对比差摆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鉴于此,本文接着探讨了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做了设想。文章最后就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多元化启动主体模式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标的做了界定。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