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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以及网络科技的发展,不仅使得复制物可以几近原物重现的方式维持其品质,更可以在短时间内从事大量的复制,使得著作人的权利维护面临重大的挑战。面对这种情势的发展,技术保护措施应运而生,著作权人利用加密、锁码等技术防止未经授权的不法复制或使用行为,以求在法律救济之外,另开一条得以有效的保护本身著作权的蹊径。WCT和WPPT均对技术保护措施作出了法律保护,以美国、欧盟为首的主要国家在前述两公约的基础上修改了国内的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在互联网的发展下应运而生,不仅实现了著作权人对自身作品的控制与保护,还极易导致著作权人滥用私权,侵害公有领域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技术保护措施有其两面性,要求在我们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对其限制与例外情形进行法律的限制。我国也在《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技术保护措施提供了法律保护,目前著作权修改案三对技术保护通过措施进行了专门专章规定,但在这一问题规定上稍显粗糙还有完善的空间。本文旨在对我国现行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立法以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三加以研究,同时对美国及欧盟的立法予以研究总结出值得借鉴的地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对我国的立法具体的见解及修改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