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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理想是为了预防直至消灭犯罪。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着既统一又对立的辩证关系。刑罚必须具有伦理价值。理想的刑罚应该具备正义、功利和公平三个重要的本质属性。 刑罚必须是正义的。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它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刑罚必须具有预防犯罪的实际功效。既对所有公民具有一般预防作用,也对犯罪人具有特殊预防作用;刑罚必须是公平的,罪责刑相对称,罚当其罪其责。 从正义性方面分析,古代的神意报应论包括替天行罚论和赎罪论,这是报应论的最初形式。康德的道义报应论认为对犯罪的刑罚处罚具有恢复道德平衡的功能。黑格尔的法律报应论认为,刑罚报复的根据是“尊重”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或理性。 历史上的报应论者对于什么是正义的理解有很大的错误。正义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历史性、差异性和流变性,绝对的公正、永恒的公正是不存在的。正义包含一般公正、机会均等、分配公正和结果公正。在刑罚中,即体现为关于刑罚权的前提根据、形式根据和实质根据的认识。 从功利性方面分析,刑罚的功利性包括一般预防作用和个别(特殊)预防作用。一般预防论经历了从重刑威吓论到古典功利论再到多元遏制论的发展过程。个别预防论也经历了从矫正论和剥夺犯罪能力论的分立再到个别预防论综合论的统一的过程。 刑罚的目的在于控制和消灭犯罪,因此,以功利观念为标准来评价刑罚的价值,从刑罚的功利效果角度来考虑刑罚的基本定位,具有十分重要的实用价值。 从刑罚公平性方面分析,康德的等量报应论追求的是刑罚与犯罪在严重性上的等同性。黑格尔的等价报应论分析则追求一种价值上的等同。边沁归纳出了刑罚适用的两个基本原则。 刑罚公平实质上是刑罚正义原则在罪刑关系上的具体化,主要包括实体的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的合理性,要求刑事立法公平和刑事司法公平。罪刑关系相称、公平也是马克思主义刑法学中的基本内容。 刑罚的正义、功利和公平三大基本属性在对死刑的伦理评价方面体现得十分清楚。主张死刑存置论的学者和主张死刑废除论的学者在死刑是否合乎正义、是否能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是否与犯罪人对所犯罪行应负的刑事责任相对称等三个方面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从死刑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方面分析,死刑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从死刑的社会功效方面分析,既要承认死刑的作用,也不能神化死刑的威慑力;从死刑是否公平的方面分析,处死杀人者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从应然的角度看,死刑应当马上被废除;从实然的角度看,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废除死刑所必须的条件;从法治化进程的角度看,死刑的废除以刑罚的轻缓化为前提。因此,应当对死刑进行最大程度的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