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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多年,并形成相对成熟的运作模式和内部治理结构。法学界对于中国私募基金的讨论一直侧重于它的合法地位和外部监管等问题。事实上,私募基金之所以不同于公募基金,在于其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和有限性,这使私募基金可以获得更多的灵活操作空间和更加宽松的监管环境。但是,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一样都要在全力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达到私募基金的最高受益可能。合理的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可以稳定和平衡私募基金各关系主体,保证私募基金的高效运作和市场的健康稳定。但是,我国现今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混乱无序,所以,有必要研究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构架模式和各项制度,为我国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我国私募基金在经历了证券市场几次大起大落后,顽强地生存了下来。但除了信托投资计划等“阳光私募”外,中国大多数私募基金仍处于法律地位不明朗的状态。在缺乏外部指导和约束以及内部治理结构混乱的情形下,以国内外有限的研究现状为基础,本文拟通过比较中外公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结合我国的现实,分析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内部治理结构,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第二章“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概述”。从私募基金相对发达的英美等国对私募基金的规定看来,私募基金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人数及资格、宣传方式和监管体系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它主要有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组织形态。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虽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相通之处,但由于私募基金而临的外部法律环境和规范程度不同,要求私募基金具有更强的内部治理结构自我设计能力。同时私募基金比公司有更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导致更严重的代理问题,对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都属于投资基金,在治理结构方面有很大的共通之处,但它们在募集对象、募集方式、披露义务、运作失败的后果及监管模式上存在差异,我国法律对公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方面有较多的规定,私募基金可以结合二者的异同,借鉴公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第三章“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其内部治理结构方而存在的问题”。我国私募基金规模庞大,除了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等经一定审批程序设立的私募基金,大多数民间私自设立的私募基金,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治理结构混乱,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不健全,投资者权益难以保障。私募基金面临相关外部规范法律细则的缺失、基金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存在不适格、投资人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内部关系人没有形成稳定的结构和投资人契约利益没有保障等诸多问题。第四章“国外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和借鉴”。公募基金的一些治理结构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公募契约型基金的内部治理模式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可以结合私募基金自身特点加以运用。各国公募基金对基金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间相互约束的构架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契约型基金可以分为一元模式、二元模式、共同信托模式及监督人受托模式。我国契约型私募基金可在借鉴二元模式的基础上,对契约主体做些变更,创新性设计出适合我国契约型私募基金适合的模式;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全面借鉴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是较佳选择;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内部治理结构、资金运用、财务税收和分配上都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在中国发展存在人数限制,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不现实性,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在法律上冲突以及有限合伙难以开立证券账户等方面的困难,所以盲目跟风采取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模式并非最佳选择。第五章“淡水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分析”。通过对淡水泉在2010年的失败,以其作为我国私募基金的代表,总结私募基金现有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主体缺位-基金管理人、契约受托人既不是直接的利益受体,又无相应机制进行激励与制约,而作为利益受体的投资者,又无法直接参与资本运作;信任风险-契约双方关系受法律约制少,很容易产生委托信任风险;双重缴税-税收上的双重缴纳对公司制私募基金的发展形成了一定阻力;“老鼠仓”问题-公司制私募基金因主体缺失,可以通过老鼠仓手法违规获得利益;监管失位-我国私募基金体系中对于利益分配制度缺少外部监管,不法分子容易利用制度漏洞获取非法利益,对私募基金健康、稳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第六章“完善我国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建议”。建议通过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完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约束机制;通过显性激励机制和隐性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私募基金的投资效率和缓解代理问题;从基金投资人的重大事务决策权的保障、扩大基金投资人对于基金事务的监督权和赋予对违反基金契约救济权、合理分配基金托管人权利和设定信息交流机制等方面权利或机制的设立,保障基金投资者权利的行使,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