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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智慧结晶,也凝聚了各民族独特的精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类创造力的发挥、民族文化传承、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科学技术飞速更新,世界一体化加快,各民族文化趋同性效应渐趋增强,但是少数民族却逐渐在政治上被边缘化、经济上被边缘化、文化被边缘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保护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目前,我国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法律保护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人们普遍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人类带来可能的生活变革认识不够。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研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介绍了学者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应定性为公权性、还是私权性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论并阐述了本文写作立场与视角;第一章,通过对少数民族概念的界定、法律视野下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及遗产权利概念的界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概念的界定及少数民族非文化遗产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用以确定本文讨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基础性概念;第二章,首先,讨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法的正当性,主要通过文化多样性、政治的认同性、法律的平等性三个角度对公法保护正当性进行论证。其次,通过对少数民族的弱势性、公法保护的优越性、国家文化安全、国际法上人权保护趋势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公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必要性;第三章,从我国公法立法现状、行政制度保障、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讨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第四章,针对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完善措施,例如设立各民族设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等;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束语。笔者尝试通过公法视角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制度方面建设提供一些建议和设想,以便更好的促进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的保护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长远发展,以及促进各民族间和睦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