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诉讼遭遇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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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所谓民事行政交织案件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均需解决而内容又具有关联性、处理结果互为因果或互为条件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特殊案件形式。)在我国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此类案件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司法实务界也出现了极不统一的处理方式,甚至出现了“一个案件,八份判决”的惊人现象。本文为给此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案件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而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民事诉讼的价值问题进行的研究。一个问题的解决先要从理论上进行分析,什么是纠纷,纠纷的解决机制究竟有哪些以及“ADR”对于我们合理解决纠纷有何益处。在传统哲学中,正义几乎被视为法律的唯一价值,而程序正义因为最可能实现正义的实质而在法律界倍受青睐。在现代经济社会,纠纷的高速解决,司法资源的节约当然离不开程序效率。将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率作为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案件解决的理论出发点是无可厚非的。文章的第二部分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现象进行了分析。何谓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案件?文章试着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实践中主要存在因行政裁决行为引发的交织案件、因行政确认行为所引发的交织案件、因行政许可行为所引发的交织案件三类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厘清这三类案件的成因对于交织案件的解决也非常关键。文章的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内外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案件解决的现状。我国对交织案件的解决,司法中创立了“一并解决”的方式,但问题却依然存在。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存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之分,如果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单独由普通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或单纯由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审理,都会引起两套法院之间的矛盾,所以,他们才选择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同时审理的办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同一法院内亦没有专门设立的民庭和行政庭,所有类型的案件都由同一法院中同样的法官进行审理,所以他们采用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做法。先解决公法问题,然后再处理私法上的争议。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对问题进行了解决。我国理论界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的案件解决方式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主张应确立先行后民的原则;第二,主张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第三,主张行政、民事交叉分立制度;第四,主张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而其中讨论最多的是,设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法院裁判的统一,有利于争议的实际解决。同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本文重点分析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了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三类代表性案件,本文在“穷尽行政救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基础上,架构了适合我国司法现状的有限的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主体作证制度和当事人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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