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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经历短短30多年,慈善法律制度的研究更是处于起步阶段,且现有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在社会学的层面。受我国目前没有建立一部统一的民事法典以及缺失一部法律层级的慈善立法影响,一些慈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尚显缺乏理论和实践基础,但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在我国发展已初步形成法律框架,且因其作为慈善组织制度中的重要制度,笔者旨在从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探寻我国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发展中面临问题的成因,并设计出相应制度,为完善我国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提供参考,为今后完善慈善主体制度提供些许依据。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会会,这一部分通过对两者文意、概念、文化、历史渊源及发展现状的分析,给出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会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从慈善发展的历史和内涵上分析解决了我国立法中“慈善”与“公益”的表述矛盾问题,明确了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慈善基金会的法律界定。并通过对“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会的介绍,引出现代慈善主体组织性和公益性两项最为基本的要求。慈善基金会天然的具有上述特征,故其在当今慈善事业发展中所发挥重要作用亦理所当然,同时也说明了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该部分还对中外慈善基金会法人发展进行研究、比较和梳理,探寻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慈善基金会发展和取得成功的原因,也意在为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的本土化制度研究提供研究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为我国慈善基金会立法体系,该部分剖析现有慈善基金会法律制度的框架与内容,指出现行慈善法律制度框架是形成我国慈善基金会类型呈畸形发展的原因系现行慈善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所致。第三部分为我国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问题及对策。该部分紧承第二部分就我国现有慈善法律制度存在的立法弊端分析,导出慈善基金会法人面临的制度危机,从宪法、民事基本法律的层面,结合现有成熟的物权法、合同法、信托法等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笔者对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中登记设立制度、财产法律制度和监督制度的立法认识,驳斥传统慈善法律制度观念的误区,并为上述新制度的设计找寻方向。这三种制度基本涵括了慈善基金会设立、运作的过程。对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但因本人学识和研究领域的局限,和论文篇幅的限制,未能对基金会法人制度当中的组织治理结构进行深入研究,也系该论文不完备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