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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这是任何法律人都耳熟能详的法律名言,更是亘古不变的法律真理。但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史上,一个本应受到中国学者关注,但事实上却被忽视的现象,即对公民救济权的研究。遍观目前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救济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被普遍写入各国宪法且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发展,并得到《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的确认、保障。然而,对于这样一项带有普适性的基本人权,却没有得到我国宪法应有的确认。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极为不符,对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产生了阻碍作用。有鉴于此,探讨公民救济权的相关理论,进而为完善我国公民救济制度献计献策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学术任务。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通过探讨救济权在我国法律与现实中的确定、运行、实现与保障问题,以期在我国确立起保障公民救济权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凸显出救济权在公民各项权利中的核心地位,从而增强我国人权保护的实效,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文章采用了历史回顾、对比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探讨了在国内外以及不同法系下,公民救济权的起源、发展、特征、法律(尤其是宪法)确认和现实中的实现等情况详尽表述与对比。比如笔者对比了不同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救济权的不同认知。英美法系对救济权的认知主要依托罗马法,通过三大诉讼程序(法定诉讼程序、程式诉讼程序、非常诉讼程序)的构建来不断完善公民诉讼和诉权的使用,强调公民的自我救助和救济之于人权保护的重要作用。而大陆法系对救济权的认识则主要依托于日耳曼法,从血亲复仇引申而来,强调行政救济,同时将公民权利救济的范畴扩展至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不过两大法系都重视宪法救济的根本性地位,都强调司法机关救济职权的重要性与必要扩展。接着分析在两大法系下救济权发展的差异性:两大法系在对救济权的历史关注和认知角度上,在具体法律的体现上,在救济效果的呈现上,以及在救济权的推行主体上都存有差别。顺着这样的分析思路又阐述了中西方权利救济上的差异:1、中西方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的主体不同。2、救济制度的特色不同。3、公民权利的直接效力不同。从这些内容的分析可看出本文的写作思路和写作方法的采用。本文经过探析得出了以下研究成果:第一,归纳并提炼出比较科学、全面的救济权概念。“救济权”即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和侵犯,公民所能采用的合法、合理途径、方法来恢复与维护权益的权利。明确了救济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是公民的应有权利,从而避免研究概念上的莫衷一是,为救济权研究提供了理论前提。第二,梳理并分析了救济权的逻辑结构,对救济权的生成进行了逻辑推论与证明,扩展了救济权的理论宽度,对救济权进行了类型划分。第三,对救济权进行了价值分析,探讨了救济权的必要性、正当性、合法性与可行性,为扩大救济权的影响力奠定理论基础;挖掘救济权的法理内核,理清救济权的存在意义与价值,利于我们更全面的认识救济权。第四,通过阐述国际救济权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比我国与国际发展态势的差距,指出了目前我国救济权在现实运行中所存在的各种不足、缺憾,并分析不足的产生原因,也提高我们完善救济权的思想紧迫性。第五,针对我国救济权目前所存在的种种缺憾,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化解救济权实施困境的对策,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构筑中国式权利救济制度模式,以期为我国救济权的良性运行以及公民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概而言之,本文在理论上,通过对救济权的理论探析,完善了救济权的理论体系,加深人们对救济权的理解,为其运行提供理论支持;在现实指导上,希望可有效促进政府部门对公民救济权的重视,提高民众的救济意识,通过我国救济体制的改进,救济法制的完善,良好救济环境的培养,而凸显救济权对于加快我国人权事业及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重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