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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信息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人们越来越习惯碎片化、快餐化的生活,而本文探讨的短视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短视频简短、精辟、直奔主题的特点能够迅速抓人眼球,比起那些冗长的长视频而言,更加符合当下观众的口味。由于短视频制作简单,且很多平台都提供各种剪辑、滤镜供用户编辑视频,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创作短视频且发布到各大社交平台,由此也引发了很多侵权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短视频的特征,对短视频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其次,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与合理使用两个角度入手,分析短视频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具体情形。其中,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本文主要通过独创性、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及利益平衡原理展开分析,并结合了抖音诉伙拍小视频案,认为首先应判断在先作品与在后作品相似部分的独创性问题,其次再利用利益平衡原理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既不能过于严苛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不能过于宽松而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在各方主体间寻求一个利益平衡点,且应将属于思想范畴的“作品”排除在外。而在短视频合理使用情形的判定上,本文结合了谷阿莫一案进行分析,认为对合理使用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三个因素,即是否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是否损害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遭到损害。从合理使用制度中,本文还引出了许可使用制度,认为对于短视频的许可使用而言,应当适用默示许可制度,在著作权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他人使用其作品外,可以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发表的作品,这也是利益平衡的一种体现。最后,本文从规制短视频的侵权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除了提高各方主体的注意义务外,还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从各个方面加强对短视频侵权现象的管理。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法与利益衡量法,在充分比较国内外不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判断短视频侵权时应当采用的方法,并在衡量短视频制作者、传播者与视频平台三方的利益以及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对短视频侵权认定的相关判断标准,并提出了重构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建议,从而使得这一在互联网时代下诞生的新兴行业可以健康持续地发展,为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