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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亮点颇多,在众多修改的法条中,最主要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力度加大,另一个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护力度加大。通过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色彩更加浓厚。不过,本次《刑事诉讼法》的大修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产生这种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有其自身的理论背景。在西方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刑事诉讼法将焦点越来越向人权保障集中,人权保障成了刑事诉讼法首要的任务和根本价值。此外,考虑到刑事诉讼的结构和目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其中出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对他们人权的保障,得到了刑事诉讼法更多的关注。这种人权观的狭隘之处在于,将视野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而没有延展到刑事诉讼发起之前和结束之后。从刑事诉讼的产生、过程、结果之中单单观察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境,自然容易得出片面的结论。另外,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表现出对程序的偏好。其实,实体的问题终究要靠实体的措施解决,刑事诉讼法虽然是程序法,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关键还是在于对权力的切实有效的监督。不论是强调力量的均衡,还是防止权力的滥用,至少都不应成为轻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理由。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参与人中的核心成员之一,在诉讼权利配置上也应得到足够的关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被害人的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保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庭审阶段的权利、刑事和解。新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保护的强化表现在:条文数量的增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范围的扩大、附带民事诉讼保全措施的完善。不过,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害人保护仍显不足,表现在: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法整体上的存在感不足,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起点不应当有限制,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请求范围过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法庭行为约束过多,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上诉权缺失,被害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可逆,社区矫正缺少被害人的参与,部分条款的疏漏反映出对被害人意志的忽略。而完善被害人保护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它是由被害人的重要地位决定的,是刑事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恢复性司法实践的重要力量。完善被害人保护机制,应当重视被害人的地位,切实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完善被害人权益的诉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