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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的授权可以追溯到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但是直到2012年技术侦查措施才被纳入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制范围内。经过二十余年实践与理论的探索,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仍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有被滥用的趋势。本文从审判视角出发,审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审查问题,并基于实践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第一章首先以S省毒品犯罪案件现状作为落脚点,介绍了S省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与主要犯罪模式。以此引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广泛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重要原因,即毒品犯罪案件侦查难、证据收集难;此外还有两个重要因素导致技术侦查措施的广泛使用,其一是毒品犯罪体系化、集团化明显,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风险都转嫁到马仔身上,并不会危及犯罪集团的上层;其二是近年来S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具有打击毒品犯罪的紧迫性。第二章阐述了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侦查阶段,主要存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隐匿身份侦查以及控制下交付等基本概念混同的问题,同时技术侦查的申请、审批与执行各环节也存在问题;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技术侦查证据的不移送、不转化;最后是审判阶段,主要存在情况说明的大量使用、技术侦查证据未经庭审举证、质证即作为定案证据、证人出庭问题。第三章针对上述问题,分别就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首先是侦查阶段应当区分不同类别的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在申请、审批及执行三阶段合法履行职责;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移送技术侦查卷宗,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转化;最后是审判阶段应当在庭审中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举证与质证,对出庭证人进行特殊保护,对不适宜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进行庭外核实。此外对不同类别的技术侦查证据的具体审查应当遵循不同的规则。第四章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延伸思考。首先提到权力限制与监督以及因技术侦查措施造成权利侵犯与救济的问题;其次提到新型技术侦查手段的发展是技术侦查措施的升级与发展趋势,为适应该趋势应当引入专家辅助人以及升级技术侦查设备;最后提到技术侦查证据的时空性、来源以及对技术侦查证据的特殊审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