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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德国著名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其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率先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这一理论一经提出就成为了西方学者研究的焦点。在刑法如何应对风险的问题上,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成为当今时代最为强烈的主张。在德国,刑法理论经历了一系列的转变,引入了宪法性的法益概念、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积极的一般预防犯罪论及发展中的客观归责理论,风险刑法理论在质疑与争论中兴起。 国内对风险刑法理论的研究尚不发达,重视程度也不高,但近年来掀起了风险刑法理论研究的高潮,出现召开关于风险刑法的专题研讨会、法学刊物开辟“风险刑法”的专栏等新情况。风险刑法理论在如今的学界遭受着肯定和否定两个立场的激烈争论,当面对风险社会时,刑法理论应该如何界定?风险刑法如何保持其正当性依据?这些都是本文力行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介绍风险刑法理论提出的背景—“风险社会”出发,在风险社会对传统刑法影响的基础上阐述了风险刑法理论,紧接着分析风险社会领域下风险刑法的具体设想,最后在设想构建的基础上,分析风险刑法的自我限制。 第一章为风险社会与风险。文章介绍了风险以及风险社会的内涵,分析了其具体的概念与基本特点,同时对风险的形态和发展历程做了介绍,最后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风险社会的贡献以及缺陷。 第二章为风险文化与风险刑法。文章首先介绍风险社会的中国景观,划分了我国自新中国以来社会风险的四个阶段,指出传统刑法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的局限和不足,风险刑法理论也应运而生。 第三章为风险社会领域下风险刑法的具体设想。文章首先从大的范围和原则上对风险犯罪规制进行调整,紧接着讨论几种具体风险犯罪规制,如预备犯的刑法规制,持有型犯罪的处罚,以及对危险犯类型的适用。 第四章为风险刑法的自我限制。刑法管控风险本身会对人权造成侵犯以及对社会进步造成阻碍,这也就是风险刑法的风险。所以,在刑法面对风险作出调整的同时必须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也是我们研究风险刑法的另一课题,第四章就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