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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总则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不仅有违刑法谦抑思想,也与我国犯罪概念中的定量要素相冲突。司法机关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限缩部分数额犯未遂的处罚范围,虽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部分疑问,可是数额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如何定位仍存争议,数额要素在不同个罪中表现形式也并不相同,所以仍缺乏整体的指导标准。本文以司法机关已经颁布的司法解释为研究对象,对数额犯未遂的处罚范围与处罚标准进行了相关的探讨。共4万余字,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数额犯未遂处罚之司法现状及问题。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立法模式不同,我国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刑法总则对未遂犯以处罚为原则,不处罚为例外,数额犯未遂有处罚范围过大的可能。司法机关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有背离刑事立法精神和误导司法实践的危险。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刑事案件进行统计与分析,数额犯未遂的已判决案件,主要集中于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的个罪。并且,已经颁布的司法解释还存在着对数额犯未遂处罚标准不一、同一罪名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不清、内容模糊和过分扩张的问题。 第二部分:数额犯未遂处罚困境之探析。数额犯未遂之所以存在处罚的困境,主要是因为刑法总则的规定不符合司法实务的需要、数额要素在犯罪构成中定位不清以及我国犯罪概念存在内在冲突。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立法者立法当初所思考的司法经验不够丰富与不够成熟的担忧正逐渐消解,概括和笼统地立法正逐渐与立法精细化、量刑个别化等刑事潮流不相符。刑罚与行政罚并行的法治背景下,模糊的立法不能明确刑法与行政法适用的边界。数额要素不同的体系性定位,会影响到数额犯的罪与非罪以及处罚范围。 第三部分:数额犯未遂之理论构建。司法解释确立了三种处罚标准,即“一般未遂处罚模式”、“情节严重处罚模式”与“三倍于既遂处罚模式”。虽然这三种数额犯未遂的认定标准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确实对数额犯未遂的处罚起到了限制的作用,但对刑事政策的过于敏感和处罚标准的不一,使得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标准不具有普适性。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未遂的存在范围与犯罪的成立和完成形态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在区分犯罪的成立与犯罪的完成形态之后,探讨刑法分则个罪的设置是犯罪成立还是犯罪既遂,有利于明确数额犯未遂的处罚边界。通过提倡可罚的未遂概念,对数额犯未遂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实质的评价,可以解决数额犯未遂处罚范围过宽的问题。 第四部分:数额犯未遂处罚之路径探究。在探讨数额犯应然范围和实然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数额犯未遂的处罚路径。通过可罚的未遂理论这一实质的标准,确定数额犯未遂的处罚范围,主张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具有可罚性。数额基本犯的未遂只是符合犯罪的形式标准,其整体的社会危害性小,动用行政处罚就可以达到预防和处罚的目的,且符合刑法谦抑的原则。同时,在对数额犯未遂形态进行评价之时要避免唯数额论,要以数额为主情节为辅,进行综合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