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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必须遵循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民族平等三大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在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点上试图达到民族共治目的的一种自治形式。“就是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各民族共同造就的以共和为目标、以权益平衡发展为取向、以民族关系良性互动为核心的政治结构、运作机制和实现工具。”在很大程度上讲,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后自治状态或民族共治初级状态的自治制度,它与很多问题,诸如民族共治中的自治民族与自治权等问题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但是,无论从民族平等发展的角度讲,还是从中国民族国情的角度讲,自治权利就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因而也是民族共治的核心。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许多宝贵的经验,是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的,为国际社会所瞩目。在进入21世纪之际,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迅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已经并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机制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新办法。在这样的新形势下,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应当将西部大开发与加强民族地区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合理开发和利用本地区的各种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经济,把自治制度应有的积极作用和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把西部大开发作为民族地区制度创新和建设的重要契机,使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的已有的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同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探索和构建一些有利于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的经济、政治权利,有利于这些地区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政治稳定的制度机制,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本文试图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源泉、其探索历史及最终形成的三个层面上,回顾了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成功经验,从而加深对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如何在新形势下建设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文章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各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不同模式由此分析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深入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及实质;第二部分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三个发展时期,在此基础之上总结了区域自治制度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在新时期所面临的挑战;第三部分尝试性的分析了在西部大开发的形势下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如何加快构建完备的民族法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