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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问题是近年来最热门的问题之一,然而气候的变化具有不均衡的特点,气候变化的不均衡性使得气候变化对各国、各民族造成的影响是不成比例的,最无辜、贫困且最无发言权的国家和人民正承受来自气候变化的最主要的负面影响,这是非正义的。气候正义是指因气候所带来的利益和福祉应公平的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全体社会成员无论种族、肤色、性别、国籍,平等的享有参与气候事物的权利,同时,气候破坏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即气候负担——也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公平承担,当这种平衡状态被打破后,应按照气候正义加以重建或恢复。气候正义可以分为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气候正义的困境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及其达成的协议中都得到了主要体现。通过对历史上既有的困境进行分析,现实的困境主要包括在减排责任原则上存在分歧、在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分配上认识不同以及在技术转让和提供资金支持上态度各异等。法的最重要价值在于实现正义,气候正义的实现必然需要法治保障。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相关原则对于实现气候正义具有促进作用,清洁发展机制与资金技术转让机制等机制的完善与构建对于气候正义的实现也是十分有利的。消除气候正义的困境,完善气候变化的立法是国际和国内都应关注的问题。国际立法上,应当改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清洁发展机制以及资金和技术转让机制。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气候本身流动性的特征决定了气候变化问题不可能只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它的解决和完善也需要国内的力量。我国地域辽阔、南北东西气候差异较大,气候问题较为复杂。因此,我国应制定一部气候变化应对法,立法中应体现的原则主要有,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原则、地区差异原则以及减排温室气体措施与适应气候变化措施并用原则等。我国还应构建国内法上的清洁发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