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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卖是指将女性以“嫁”的形式出售的人口买卖现象,清代的嫁卖并没有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本文以《刑案汇览(三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驳案汇编》中的嫁卖案例为研究对象,结合清代律法典籍考察清代的嫁卖。依案例中行为主体的不同,清代的嫁卖可分为:当官嫁卖、夫族嫁卖、母族嫁卖和略拐嫁卖。从法律条文来看,清代律例严禁的嫁卖有:户律婚姻中的“典雇妻女”和“强占良家妻女”条中的略拐嫁卖、图财逼嫁,刑律“纵容妻妾犯奸律”中的买休卖休,刑律盗贼“略人略卖人”中的略拐嫁卖,刑律人命“杀死奸夫”条中的拐逃嫁卖,刑律“犯奸”条中的倡优买良人为妻妾;清代律例支持的嫁卖有:户律婚姻“居丧嫁娶”条中夫族主婚人对自愿改嫁孀妇的嫁卖,刑律“杀死奸夫”条中对奸妇的当官嫁卖,户律婚姻“出妻”、刑律“犯奸”和“纵容妻妾犯奸”等条中对犯罪妇女的从夫嫁卖。结合案例来看,清代默认合法的嫁卖有:母族主婚人嫁卖单身女性,丈夫嫁卖妾。经济原因是清代多数嫁卖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略拐嫁卖和图财逼嫁都有着求财目的,而因贫卖妻更多的是处于窘迫困境中的底层民众的一种自救手段。部分社会原因也会引发嫁卖,如家庭不睦、家族纷争等。清代律法对抢夺非贞女性的量刑相对较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略拐嫁卖非贞妇女的现象更为严重。从嫁卖在清代社会的运用来看,在法律上,嫁卖会被官府用作惩罚犯罪妇女的手段;在婚姻的实践方面,嫁卖既被当作缔结婚姻的一种途径,同时也是一种用来结束婚姻的方式。在多数略拐嫁卖案例中,嫁卖是求财最必不可少的一环。清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嫁卖现象来看,清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可能会随着身份与贞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女性的家庭地位随着婚姻的缔结而得到提高,女性的人身支配权和婚姻选择权同守节紧紧地捆绑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