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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平衡海难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促进海难救助业和世界航运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然而,由于缺乏实践的推动,现行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平衡救助人和被救人之间的利益,导致了法律的严重滞后和不公平。本文旨在通过对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相关问题的研究,促进我国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本文引言部分对撰写本文的原因和背景作了一定程度的分析,指出了对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第一章简单介绍了与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的一些基本理论,为本文下一步的写作提供一些理论背景和支持。基本理论主要分为三部分,即海难救助基本理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本理论和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的价值和特点。本文下面的研究是以这些基本理论为基础展开的。第二章在总结了国际公约和世界主要国家关于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比较了这些立法之间的差异和差异的成因,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立法借鉴提供参考。第三章在对立法判断的标准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对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现行立法的不足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在立法移植方面,我们应当采取同态部分移植的立法移植模式;在法律价值方面,我们应当采取公平和效率的价值标准;在立法原则方面,我们应当采取利益衡平的立法原则。在以上立法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指出,我国和其他国家国内立法及国际公约关于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现行立法存在如下不足,即责任限额计算标准过于简单、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合理、与救助行为的特殊性结合不够。第四章为本文研究结论。本文在前一章立法判断标准和现行立法不足的基础上,就我国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立法的完善,建议如下:一、要肯定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二、要对现行立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即要适当提高责任限额,重新确立计算依据,适当增加免责范围。结语为笔者对我国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立法的期待和展望,笔者衷心期待,我国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能真正成为平衡救助人和被救人利益的天平,促进我国救助业和海运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