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胎于原先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背景之下,我国的市场经济在建立之初就一直存在着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行政垄断。为了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学术界进行了大量研究,一部分学者认为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对行政垄断起到一定遏制作用。行政垄断公益诉讼制度是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或相关行业内造成了垄断的情况下,由适格的起诉主体提起的要求法院确定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并诉求撤销或更正相关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行政垄断公益诉讼在类型上应归类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其与反垄断公益诉讼以及消费公益诉讼有着密切联系和显著区别。行政垄断公益诉讼制度既具有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又具有一系列特有的功能。目前,我国的行政垄断危害巨大且呈现多样化和隐蔽化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国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既存在缺失的状况,而仅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又缺少相应的制度来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这就决定了在我国急需建立行政垄断公益诉讼制度。而今,我国建立行政垄断公益诉讼的社会条件已经成熟,并且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取得的可喜的成就,再加上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成功经验给我们提供的诸多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在我国建立行政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的行政垄断公益诉讼制度在贯彻公益优先、主体平等和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采取三元制的原告资格设置,并应根据造成行政垄断的行政行为的性质确立受案范围。在诉讼程序上需要建立诉前的双重审查程序以防止滥诉,并提升审级,建立指定管辖与异地审判相结合的诉讼管辖机制,以及建立科学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和合理的诉讼费用承担机制,并辅以判决执行的监督机制以保障行政垄断公益诉讼的判决得以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