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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主要是研究对银行监管者的再监管问题的相关理论和实务。在各国银行监管实施中,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应该说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人们往往注重于强化监管者的职能与权限,巩固其“法定垄断者”的超然地位,而忽略了这种众望所归的执法者也是有自身利益函数的,并非天然的追求公正和代表公共利益,因此极有可能导致监管失灵,产生监管者寻租、设租、抽租、监管宽容等监管腐败行为,严重影响银行监管的公正和效率。中国银监会刚成立不久,相关制度正在建立健全中,因此,研究对银行监管者进行再监管问题,对于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总的思路是,借鉴发达国家对银行业监管者的再监管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来逐步规范我国对银行业监管者的再监管工作,从而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基于上述思路,本文首先利用监管失灵理论论证了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然后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失灵的情况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以美国上世纪80年代储贷社危机为案例,对监管失灵的原因和后果进行了实证研究;接着借鉴发达国家银行监管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治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对银行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内部治理框架。本文主要结论如下:
一、银行监管者,无论是监管者个人或是由监管者个人组成的机构(监管当局)都具有自身的利益,并非天然的代表公共利益。进一步的分析表明,由于社会公众与监管当局、监管当局与监管者个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制约,就可能发生监管寻租、设租、抽租、监管宽容等等监管腐败现象,导致监管失灵,影响银行监管的公正和效率。因此有必要对银行监管者进行再监管。
二、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治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中国目前并不完全具备实施良好监管治理结构的一系列外部基础条件,因此在现阶段,应该首先加强监管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的建设,这是最终解决对银行业监管者的再监管问题的最关键性的一步。
三、我国应从六个方面构建对银行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内部治理框架:一是建立科学的权责配置机制;二是建立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过程控制机制;三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建立持续的评估纠错机制;五是建立恰当的问责免责机制;六是建立健高效的支持保障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