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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为题,结合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起涉嫌贷款诈骗罪的案例,主要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贷款诈骗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梳理出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认定贷款诈骗罪存在的几个突出的争议问题,同时提出了笔者自己对于司法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争议问题的见解和主张。本文内容总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案例的介绍。主要介绍文章所引案例的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和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将案例中当事人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事实和情节叙述清楚,归纳出案件主要的争议点:其一,行为人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行为属于单位贷款行为还是个人贷款行为。其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和故意。第二章根据案件的主要争议点讨论如何认定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如何认定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存在“单位和个人均不构成犯罪”、“单位和个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和“个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单位不构成犯罪”的争论。笔者认为目前只能认定单位和个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本案行为人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行为属于单位贷款行为而不是个人贷款行为,而单位不是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第三章根据案件的主要争议点论述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何时争议最大。笔者认为要从“在申请贷款时,行为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有没有明确的认知”、“行为人在获取贷款后的贷款用途”和“行为人对偿还贷款的心理态度”三个方面来把握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应该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之前。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第四章根据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引申出另外一个相关问题的讨论:即如何认定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对于其他方法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的范围界定应当从该行为是否与法条明确规定的前四项贷款诈骗的行为方式本质特征是否相同来把握。最后结合案情和第二、三、四章的分析和讨论,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