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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从揭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出发,概括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特征.文章通过对理论界各种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价值评判的梳理,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提供理论支撑和合理性依据.这是我们研究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和限度的前提和基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问题一直是众说纷纭.该文以比较法为分析工具,通过对比理论界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分歧和争论,以及西方两大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式之间的差异,认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贯穿于法官审判过程的始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体现在对现存规则的遵循,也体现在对规则的超越以及在一定意义上,法官拥有立法功能.当然,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本质上属于公共权力,如果缺乏必要的限制,则会导致权力被滥用,从而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和社会秩序的危害.因此、文章提出必须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规制,并进一步阐明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诸因素.通过考察当代西方各国的司法改革,可以发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这一趋势顺应了后工业时代社会变革的需要和法律自身发展的逻辑,因而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文章最后结合中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首先要进一步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当然并不是要回到严格规则主义的极端去.同时,我们强调要进一步发挥法官的自觉能动性,进行创造性司法,从而使法律的发展实现由立法推动向立法和司法双重推动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