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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免责条款制度的设计,旨在排除被保险人“缔约之时”已具备的以取得保险金为目的的自杀风险;避免保险金赔付成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心里后盾。借此切断被保险人个体危险与“保险金”之关联,稀释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之意念。同时,保险人免责条款制度的设计亦相应的减少了因道德风险引发的保险公司的损失。在人身保险制度上创制保险人免责条款,有效的解决了“道德危险”与“人身可保性”之间的矛盾。然而保险人免责条款直接意味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金的给付或补偿,因此,过分的强调保险人免责事由则会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近几年来,涉及保险人拒付保险金的合同纠纷逐渐增多,而很多纠纷与原《保险法》法条本身的冲突和矛盾直接相关,即便是新《保险法》的出台也没有完全解决这一矛盾。法律条款的冲突和矛盾,尤其是“自杀条款”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免责条款,如不加以规制极有可能成为保险人的技术性抗辩工具。如何有效规制保险人免责条款,厘清被保险人行为是否符合保险人免责的构成要件,均衡保险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是我国保险理论、立法与司法实践均需要解决的问题。论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保险人免责条款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论文第一部分引出我国现行《保险法》存在的问题: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免责期间应否重新计算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情形下保险人免责要件过于宽泛。并同时引用五个案型来进一步列出我国《保险法》在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论文第二部分是论文的理论部分,理顺保险人免责条款下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论文第三部分主要研讨人身保险保险人免责条款之自杀条款。叙述保险人免责条款学说的历史发展进程,自杀免责期间创设的意义及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后自杀免责期间不应重新计算的理论依据;论文第四部分研析人身保险保险人免责条款下的被保险人犯罪条款。论述保险人得以免责的理论基础,被保险人的犯罪应符合“三条件”保险人才能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