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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的重点是如何实现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使创新技术在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过程中能够方便地融通到所需要的资金。全文沿着对风险投资基本属性的理解→风险投融资金融契约理论框架的确立→基于完全契约理论的风险投融资金融契约设计→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风险投融资金融契约设计→风险投融资金融契约实证分析的思路展开。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
第一章风险投资及风险投资中的契约关系。风险投资源于知识经济时代对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科技项目产业化的金融支持,对创新社会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风险投资相对其它投资而言,有着特殊的过程、性质及相互关系。本章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众多关系中确定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即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或创业家之间的投融资金融契约关系。
第二章金融契约理论框架。契约是一种承诺,它的产生源自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当把契约理论引用到金融领域,就有了金融契约理论。金融契约依据其对金融交易信息的能否证实,分为基于完全契约的和基于不完全契约的金融契约理论。基于完全契约条件下的金融契约认为所有的信息都是可认知的,即使可能不对称,但是可以检验和证实的;而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的金融契约认为不对称的信息是不太可能检验或证实的,控制权的配置对交易效率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风险投融资金融契约研究一直是置于金融契约的研究框架下进行的,一是基于完全契约条件下的只关注风险企业现金流分配的研究模型;二是基于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的重点关注风险企业控制权配置的研究模型。本章将对契约、金融契约的研究文献做一个梳理,理清风险投融资金融契约的研究框架和范式,为第三章和第四章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第三章基于完全契约及现金流分配权的风险投融资契约研究。完全契约是这样定义的<①>:缔约各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影响事件,并规定采取相应的行动,愿意遵守契约条款,若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可由第三方(如法院)证实而予以强制执行。完全金融契约理论是指在有关事后的企业投资项目收益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为克服信息不对称进行有成本监督的前提下,契约当事人在缔结契约时点能够完全预期到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所有状态,并将所有状态进行特定化,运用“成本状态法”(costly state verification, CSV)方法,推导出于事后的企业投资项目现金收益流效率分配相对应的激励相容的金融契约理论<①>。在一切可能皆能穷尽的情况下,投资者和创业家之间的关系也相对比较简单,投融资契约的所有内容也就是穷尽一切可能,并对其进行规范,最终的落脚点将是风险企业或项目的货币收益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即现金流分配的权利如何实现的问题。在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激励创业家采取最优的行动,如何让创业家真实地报告风险企业业绩。因此,投融资双方需要通过现金流的不同分配模式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成本角度出发的CSV模型和从收益角度出发的Innes(1990)模型是这一研究方法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结论是债务契约是最优的。同时,在风险投资领域,高比例可转换金融契约的现实也促使许多学者去解释其合理性。但笔者发现大多文献模型的风险偏好假设与现实是不符的,创业家的风险假设应该是偏好,而不是风险中性。因此,笔者将改变这一风险假设,假设投资者风险中性,创业家风险偏好,证明纯债务金融合同对创业家风险偏好有激励作用。建立一个基于收益的分配函数,以促使创业家选择低风险行动为激励条件,通过分析分配函数的构成,分析最优的金融契约类型。通过比较论证,结论是可转换证券是在完全契约条件下基于现金流收益分配权的最优契约。
第四章基于不完全契约及控制权配置理论的风险投融资金融契约研究。在完全金融契约(complete contract)假定基础之上,创业家和投资者在缔结资金借贷契约时能够完全预期到契约期内投资项目收益的各种状态,以及缔约双方可能采取的各种行为,并且创业家和投资者愿意遵守双方事前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契约中所涉及的双方事后分配的收益是明确而且能够由第三方(如法院)进行验证的;当契约的缔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能够强制其执行。即使有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但信息是可以检验的,无关乎企业的决断问题,只需要货币收入的激励。但在不完全金融契约情况下,信息是不可证实的,投资者无法证实创业家事前的行动选择和事后业绩报告的真实性,创业家无法证实投资者的策略选择,第三方也无法证实。具有决断意义的控制权配置将十分重要。企业的所有权和财产权理论告诉我们:控制权源于所有权,由所有权派生。GHM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控制权的不同配置(或者说所有权的不同归属)将交易效率,因此控制权是重要的。对于风险企业如何在风险投资者与创业家之间配置控制权的问题,以Aghion-Bolton(1992)和Dewatripont and Tirole(1994)模型为代表的基于不完全契约的控制权模型给了我们研究的思路和突破口。但考虑到文献模型的假设条件和考虑因素的缺失,笔者拟建立一个新的基于不完全契约的模型进行研究,不同以往之处在于:①风险假设是投资者风险中性,创业家风险偏好。②考虑投融资双方特别是投资者的非货币私人收益(战略目标)。新的模型从促使创业家进行低风险行动选择和项目最优继续决策的控制权配置两个方面着手。前者的结论是具有私人收益的投资者控制是最优的;后者的结论是控制权具有相机配置的性质,综合两方面因素,笔者认为债务契约更符合其特质。因此,从控制权角度出发,在前面假设条件基础上的风险投融资金融契约是债务契约。
第五章风险投融资契约实证分析。就政府型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企业之间的投融资契约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证分析。通过对国内外带有强烈政府色彩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融资方式的描述性统计,发现现实的风险投融资更多地采取了纯股权的方式,这与理论研究的结论不相吻合。笔者认为可能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理论研究的假设是严格和单一的,与现实世界纷繁复杂的情况可能不尽吻合;二是考察对象的强烈的政府背景也可能影响风险投融资方式的选择。
同时,笔通过实证的途径找到风险投融资方式的影响因素,同样因为数据的缺乏,或者参数设计的难度,不能将能考虑到的因素都加入进来做多元回归,仅能就风险资金额占整个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比例对投融资方式做一元回归。结论是融入的风险资金占项目总资金额越高,采用股权的投融资方式的概率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