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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具有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化生产和资源配置效率、分散和降低风险等功效,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共同方向和必然趋势。而如何引导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则始终是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所面临的根本性问题之一。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立法者和监管者已愈发明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下我国金融法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即为,如何通过法律规制的完善来激励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从而引导金融资本来解决普遍存在的企业融资困境,进而促进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结构的调整。银行、融资租赁、证券、保险、信托是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五大金融业务形式。其中,在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上,融资租赁已成为地位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而资产证券化将静态的债权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资产,具有不同于传统融资方式的直接融资、结构性融资和表外融资的特点,被视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重要的金融创新。作为这两类结构金融产品的有机结合,融资租赁证券化是产融结合创新型产品的典型代表。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促使金融市场各方再度对融资租赁证券化等结构性金融创新风险规制的发展进路和合理机制等问题进行审视和思索。风险社会环境中,对融资租赁证券化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应当采取激励性规制的进路。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归纳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考察美国这一创始国和英国、德国、日本等继受国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源流、进路、工具选择及有效条件等问题,对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激励性创新思路进行阐述,并结合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与金融实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对我国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论外,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对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历史源流进行梳理,首先分别从现代租赁业和证券化的勃兴切入分析融资租赁证券化的产生背景,进而对融资租赁证券化的产生、发展和创新进行介绍。在引介融资租赁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对其基本概念、特征、结构、分类以及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引入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发展,在法律规制逻辑和具体内容两个层面梳理了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发展脉络。最后以功能评析的方式对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历史发展及金融危机后法律规制者对证券化的应有态度等问题进行总结。第二章从融资租赁证券化相关领域的基本理论出发,提出在现代风险社会之中,金融风险具有有限的可测性、强烈的主观建构性、多元自反性和易传导性等新特性。为有效应对风险社会中金融风险的新特性,金融法律规制应该适应与风险共生的新环境,进行激励性创新,对风险的规制和归责实现“去个体化”,并通过主体多元、合作互补的复合风险治理机制在自我主义与利他主义、自由竞争与社会福利、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取得适度平衡。而融资租赁证券化在宏观上对风险进行配置,在微观上通过包括真实租赁和真实销售在内的交易真实性审查和破产隔离机制进行风险隔离,其法律规制应沿循风险的识别、分析、防范和化解展开,在信息披露、风险衡量、税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传统规制模式进行改进和创新。第三章对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价值目标进行阐释,将其价值目标归纳为效率、安全和公正,并结合“形式与实质”的规制理性和近年来的金融现实深入分析了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中多重价值目标的冲突与衡平;进而提出,当前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价值目标衡平的总体发展趋势是由偏重效率到偏重安全,具体体现为场外交易的场内化以及监管权向中央银行的适度集中。在为转入现实条件铺垫的同时,亦与第一章中法律规制路径的发展趋势形成呼应。第四章通过对市场准入、税收、法律规制指标以及信息披露的论述阐释了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工具的选择。融资租赁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各有区别。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其规制较少,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大多采取审批许可制。融资租赁证券化的税法规制中,各国从应税收入、代扣等方面各有差别。而其信息披露在金融危机之前相对较为自由,在金融危机后的改革中通过信用保留、信息披露等方式渐趋严格。第五章详细分析了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有效条件。提出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有效条件包括权利的创新设计与衡平,以及市场根基和产业根基的良好确立。在权利的创新设计与衡平部分着重论述了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中对所有权与占有的衡平、追索权与出租人权益的衡平以及取回权行使的保障。在产业根基部分提出,融资租赁证券化良性发展的前提是具有成熟的融资租赁行业、完善的二手设备市场,并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为例对上述观点进行深入论证。在市场根基部分结合金融脱媒的宏观背景对证券化的发展模式及其对我国融资模式的影响详细分析了融资租赁证券化发展所需要的市场基础。第六章对我国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发展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我国融资租赁证券化起步较晚,并有着过度依赖银行,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的宏观金融背景,目前其性质是“准证券化”,专业性程度较低。其法律规制在市场准入、税收、规制指标以及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均有待改进。我国融资租赁证券化的应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快处理“营改增”给融资租赁证券化带来的消极影响,提高融资租赁证券化的税收优惠;并通过多重价值理念的权衡、经营模式及其所对应监管模式的转变和监管机构的协调来完善融资租赁证券化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