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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森林资源是林业企业最主要的经营对象,而生产性林木资产是森林资源资产中最具特点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但长期以来有关生产性林木资产的信息却未能在会计主体的会计账面上得到体现,直至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之后,该项资产才具备了得以反映在正式会计账面上的制度依据。然而,虽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为规范我国生物资产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但由于生产性林木资产是一类特殊的资产,其具体会计核算与其他资产相比更加复杂,且由于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在于向有关的信息需求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真实可靠的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的信息需求者对生产性林木资产领域的理解,这就要求企业披露更加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从而让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地了解该领域并得以做出正确的生产经营决策。可见,对生产性林木资产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探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和描述性分析法对我国生产性林木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首先阐述了生产性林木资产的涵义、特征和信息披露所依据的基本理论,以及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和内容;然后,基于14家上市公司2011年的年报和专家调查问卷的分析,指出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随后,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回顾了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进行了分析,认为有效市场假说理论、决策有用观理论、博弈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充分披露理论是生产性林木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理论基础,并对上述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从而奠定了本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指出会计报表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是当前生产性林木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并分析了这两种不同披露方式中应重点披露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基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对上市公司2011年披露的年报进行筛选,选取拥有或控制生产性林木资产这一类资产的所有14家上市公司年报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发现这些公司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可比性较差和不够充分,以及缺乏对经营风险必要提示等方面的问题。第三,基于问卷调查,据以了解专家学者对生产性林木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看法,并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从而从另一个角度了解生产性林木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还可以根据专家提供的信息为后续研究做准备。同时,本文主要从六个角度对生产性林木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现存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从五个方面对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经过研究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一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生产性林木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上市公司普遍选用历史成本这一计量属性对生产性林木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三是,生产性林木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最佳方式是正表披露与附注披露相结合;四是,林木资产会计信息披露最主要的内容有林木资产现有的实物量与价值量、林木资产的类别以及实物量与价值量的增减变化情况;五是,导致拥有或控制生产性林木资产这一类资产的14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相关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且缺乏相对独立性、成本和效益的不对称、会计法律法规不完善、会计准则对生产性林木资产披露要求规范性较差、证监会和社会审计机构监管不力;六是,可以从五个方面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包括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相关财务人员的素质及相对独立性、完善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相关规定、加强证监会和社会审计机构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