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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韩某汽车碰瓷致同伙死亡案”为例,提炼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明确其争议焦点,从刑法学现有理论出发,分析该案相关的刑法争议问题,并延伸探讨本案一些相关问题。第一部分:对“韩某汽车碰瓷案”进行全面介绍。韩某、贺某、暴某、曹某密谋,欲通过“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对方勒索钱财。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同案犯死亡导致犯罪中止的情节,而造成该案件存在碰瓷行为定性、共同犯罪人是否对同案犯伤亡承担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未遂形态及数额起点限制等几个争议问题。第二部分:本部分将围绕“本案贺某三人的行为定性”展开。主要存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诈骗罪(未遂)定罪,敲诈勒索罪(未遂)定罪等几种观点,笔者认为本案由于被害人的财物未被转移占有,主观上存在着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等多种行为后续可能性,应以诈骗罪的未遂和敲诈勒索罪的预备想象竞合来认定刑罚,最后提出从严格角度限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建议。第三部分:将围绕“同案犯伤亡的责任承担问题”展开探讨。主张共同犯罪人不需对同案犯伤亡担责的学者主要以犯罪成本附带风险理论,共同犯罪嫌疑人被拟制为一人理论,犯罪客体的指向特定性等理论作为主要论据;认为需对同案犯伤亡担责的学者主要以犯罪构成理论为依据。笔者认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必然、或然关系为标准来判定,关于是否担责存在一个立法框架下价值判定问题,可以有限度引入被害人自担风险承诺制度。第四部分:本部分将探讨敲诈勒索未遂形态及数额起点问题,对敲诈勒索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主要观点进行介绍,得出敲诈勒索罪作为数额犯存在未遂犯的观点。其次将介绍对敲诈勒索未遂是否存在数额起点限制的主要观点,提出类比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建议在立法上制定符合各地区情形的敲诈勒索未遂数额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