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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协定都对投资进行了界定。在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大背景下,无论是法律文本中的投资定义,还是ICSID仲裁实践中的投资定义,都呈现了扩张趋势。这一扩张反映了给予投资者充分保护的价值取向,但也会招致投资者滥诉。因此,有必要对ICSID仲裁庭对投资定义进行扩大解释这一现象进行合理限制,实现私人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间的共赢。作为兼具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双重身份的投资大国,我国对内管理经济的权力和海外投资的利益也会因投资定义扩张而受影响。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对投资定义扩张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并尽早应对,以实现本国海外投资与利用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 本文从ICSID仲裁实践中近年来的案例法入手,在分析ICSID仲裁庭对投资定义进行扩张解释并导致投资定义出现扩张趋势及其原因之后,对此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矫正的建议。同时,今后我国会更多参与ICSID仲裁机制,也会缔结新的或修订既有的国际投资协定,清晰把握投资定义扩张的趋势,明确投资定义条款将会更好地维护我国和我国投资者的利益。 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总结了ICSID对投资定义进行扩张解释的实践,并分析了其原因。ICSID仲裁庭在实践中将间接投资、投资的合理期待以及商事仲裁裁决等认定为适格投资并纳入投资范围。这一方面扩大了仲裁庭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则导致了投资定义的扩张。这既是投资自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协定和仲裁庭偏袒投资者而忽视东道国利益的结果。 第二部分是对投资定义扩张的反思。投资定义的扩张会有一定积极影响,但也会产生一些问题,需要矫正。对投资定义扩张的矫正要求:仲裁庭对投资定义的解释路径应遵循统一标准,以尽量避免“同案不同裁”现象的出现;国际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应尽可能符合《ICSID公约》意旨;投资应符合东道国国内法对投资的要求,以避免非法投资的出现而损害东道国利益;此外,我们还要承认善意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的重要性,约束投资者和东道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部分为我国在当前ICSID仲裁中投资定义扩张背景下的应对之策。我国应区分投资目的国和投资来源国,并分别与之签订涵盖不同投资定义的投资协定。鉴于我国目前已兼具双重身份,我们应采取不同的对策。作为资本输出国,我国应该放宽对境外投资的核准制度,改为核准与备案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登记备案制,并扩大境外投资定义的类型;积极签订涵盖宽泛投资定义的投资协定,为我国投资者维权提供国际法依据。从资本输入国的角度而言,我国应尽力防范外国投资者滥诉。鉴于我国已被诉至ICSID的事实,我国应积极利用ICSID仲裁机制维权,并善用仲裁的替代性机制,通过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和友好协商方式使投资争端得以尽快解决。此外,为防患于未然,我国在未来的缔约实践中应对投资定义进行合理限定,排除特定类型交易及对特定行业的投资保护,规定投资要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和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