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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发展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重视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建立起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免除了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以及排除了未成年人构成累犯可能性,这是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只有一些地区在进行着实验性的相关的探索,在实践过程中也有很多问题存在着争议没有达成统一认识,而且《刑八》简单的规定缺乏行之有效的指导和实践,面对国内一些地区探索性的尝试遇到的一些困难,结合世界发展的潮流趋势,在我国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同时这项制度的建立将对我国今后建立完善的前科消灭制度奠定基础,构建起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本文的论述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界定前科定义入手,针对现阶段我国对前科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在总结国内外关于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的代表性观点基础上,探讨前科的实质含义,其中简要辨析前科与犯罪记录的不同、前科消灭和前科封存的不同。第二部分首先分析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在我国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总括现阶段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对前科者的限制,从而得出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条件基础。第三部分借鉴、比较域外和国内的实践,代表性的域外国家主要有法国、日本、德国、俄罗斯和澳大利,国内主要有上海长宁区法院、河北长安区法院、‘山东青岛市李沧区和乐陵市、江苏省徐州鼓楼区法院和广东市中山市法院,从这些实践过程中找到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有待改进的地方,从而为本文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作为本文的最后一章主要是对在我国建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实践设想,相关方面表现在法律保障、档案制度改革、设立专职法官和程序的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