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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作为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公司的重组活动中越来越受重视并得到广泛运用。公司分立将产生主体变更、债务的分配与转移、公司责任财产变动的法律效果,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实务中,因分立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层出不穷。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情况相比,我国公司分立中的债权人保护机制过于简单而“大胆”,不仅取消债权人异议制度,现有的信息公开规定和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从制度的价值取向看,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期,公司法更注重追求自由和效率价值,采用取消事前的债权人异议代之以事后的连带责任的极端方式来实现分立效率的最大化,而将分立带来的风险更多地配置给债权人。然则,公司法本身追求的不应当仅仅是自由、效率价值,公平、安全的价值目标也是其应当坚持的。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公司分立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以平衡分立效率和债权人债权实现之间的关系。职是之故,本文主要围绕公司分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下面是主要内容介绍。本文第一章将通过简要介绍公司分立的概念、方式以及法律效果,揭示其对债权人保护的影响。同时,从宏观的公司法层面到具体的公司分立领域对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然后,通过介绍境外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立法情况,对比我国制度的沿革和现状,发现我国公司分立中债权人保护制度在价值取向上过于关注自由和效率,而轻视公平、安全价值,主要表现在2005年公司法取消债权人异议制度,此外,现有的信息公开规定和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故有必要从以上问题着手完善我国分立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本文第二章主要从制度设置的必要性、异议的前提以及异议的成立条件、异议的法律效力四个方面分析债权人异议制度。首先,通过总结现有学说观点,分析公司分立中保留债权人异议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次,通过对比境内外分立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建议在借鉴境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公开内容和效力两个角度完善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再次,建议通过规定债权人异议的成立条件对债权人异议进行合理限制,以防止债权人盲目行使异议权,导致过分加重当事公司的负担和经济成本。再次,分析债权人为或者不为异议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公司不为异议清偿或担保的法律后果。最后,建议借鉴日本、韩国及欧盟的相关规定,建立债权人异议的最后保障制度:分立无效制度。本文第三章主要从制度价值、适用主体、责任范围、责任期限四个方面分析连带责任制度。通过对比我国与境外各国的相关立法情况,发现我国分立连带责任的适用主体的规定比较合理,但未限定责任范围和期限,未有效平衡当事各方利益。故有必要在借鉴境外立法例之基础上,将责任范围限定在“所继受的净资产范围内”或“分立基准日的净资产范围内”,并将责任期间限定在分立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宜限以5年的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