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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全国立法层面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以及适用规则。2017年党的十九大确立史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出建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在这一指导思想引导之下,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事实上,作为建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通过提起有较大影响力的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渠道。当然,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快速发展并取得积极社会意义的同时,仍然面临重重困境,预想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没有如预期那样呈现井喷状,反而是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仍远远低于公众的期待。这使得我们必须要重新审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项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同时考虑如何在制度保障和建构中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本土化发展。本论文主要聚焦于两个问题: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面临哪些客观的制度性和结构性问题?社会组织如何更好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本论文认为必须从整体结构上研究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个问题,通过文献梳理厘清核心概念和法理依据,在总结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发展面临的法律困境,提出对策建议。基于此,本论文首先提出法定社会组织在环境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主要特点是公共性、广泛性和延展性,其理论依据主要为环境权理论、诉之利益理论以及诉讼担当理论,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等。其次,通过分析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总体现状,总结得出六个方面的问题:社会组织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的适用范围模糊、社会组织的诉讼门槛过高、证明责任法律规定不清、诉讼费用保障体制不健全、修复执行规则不完善以及专业化人才缺失等。最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参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明确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范围、降低社会组织起诉门槛、完善公益诉讼的证明制度、健全诉讼费用和时效保障机制、完善公益诉讼执行制度以及保障公益诉讼人才供给等法律保障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