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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共同担保可以分为共同保证、共同抵押或者质押以及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构成的混合共同担保三种情形。担保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包括两个,一是对外向债务人追偿,二是对内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超出其负担限额之外的责任,担保人可以择一行使。本文实体内容分五个部分,讨论分析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问题:论文在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整理了相关的文献综述之后,首先概述了共同担保制的相关基本理论。理论上,共同担保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争,狭义的共同担保仅指连带共同担保,广义上的共同担保包括连带共同担保和按份共同担保,鉴于各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司法实务经验,文章采纳广义的共同担保概念。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能够明晰共同担保人之间、共同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理论也为共同担保人(特别是连带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提供合理性支撑。利用连带债务理论肯定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之后,文章进一步对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定性之争进行梳理分析。其次,论文介绍了国内外民法关于共同担保人追偿权的规定。国外民法对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的态度可以通过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追偿权规定得到一定了解。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若干法条对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作了规定,总体来说,三部法律对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规定体系上不够完备,相关内容也不明确,甚至冲突之处。我国对共同担保人追偿权的规定还需通过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来完善立法。再次,论文介绍了共同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文章讨论了共同担保人对主债务人追偿的条件、范围以及共同担保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主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是否存在的问题。最后,论文讨论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第一步,文章梳理共同担保人之间法律关系,为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提供支持,并区分共同保证与共同抵押、质押两类担保形式。第二步,该部分介绍了混合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和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内部追偿份额的确定方法。第三步,该部分讨论了担保人放弃时效利益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对其他担保人享有追偿权。第四步,该部分分析债权人免除或放弃其中某一个(或一个以上)担保人之责任对其他担保人责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