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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适用的规则,但实务中对这类案件以“先刑后民”为主,导致“先刑后民”成为了事实上的指导原则。当遇到刑民交叉各类案件时,均以“先刑后民”进行处理,不仅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有损法律的权威。由于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加之每个案情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并不能达成共识。本文将对刑民交叉类案件进行重新的划分,从法理基础同时结合目前的司法典型案例,分析经济类“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文并试图打破“先刑后民”的实践操作模式,以“先刑后民”为主,以“先民后刑”“刑民并行”模式为辅的设想,并提出该原则的实际操作与实务运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概念、特征和类型以及刑民交叉案件带来的问题、当前适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学术界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模糊,笔者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指行为人实施同一法律行为或具有牵连性的不同法律行为,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需要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从而导致刑民交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特征主要为:法律规范的竞合性;法律主体的同一性;诉讼程序的冲突性;法律义务的重叠性;法律责任的聚合性。对于案件类型学界共有三种观点,一类说二类说以及三类说,笔者赞同二类说观点,即牵连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和同一事实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此外刑民交叉案件带来的问题诸多如立案程序处理,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效力,刑事追缴和善意取得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有三种模式,以“先刑后民”为主,以及“先民后刑”“刑民并行”模式。第二部分为“先刑后民”模式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存在的不足。本部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学界对于适用“先刑后民”模式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和理论依据,对于相关法律和理论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目前法律尚存在不足之处。二是对“先刑后民”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该模式其优势所在,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适用“先民后刑”模式的具体运用。笔者先阐述了适用“先民后刑”模式的理论基础,其后明确了适用“先民后刑”模式处理的案件,分为人身类和财产类案件。最后试图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构建此类案件的移送和审查制度,为解决此类交叉案件提供相关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