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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调整政府和企业,尤其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国有企业中,政府对公司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权。这一特殊的制度背景,成为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问题,区别于其他发达国家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所在。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具有政府和企业大股东的双重身份。作为政府,国有股东可以获得企业经营所产生的税收收益,所以国有股东的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中,不仅包含国有企业所产生的税后利润,而且还包括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同时,作为企业的大股东,国有控股股东又能够利用控股关系,直接对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经营政策和财务行为产生影响。此外,作为政府股东,还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干预。这意味着,国有控股股东既有动机又有能力,去影响国有企业的相关决策和财务行为,实现包含税收收益在内的股东价值最大化。而对非国有股东而言,其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仅仅包含公司的税后利润,不会将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作为自身的经济收益。那么,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差异,会导致国有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形成代理问题。 这一代理问题,是大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所形成的,所以可以归入第二类代理问题。但是,与现有研究中讨论较多的第二类代理问题(李增泉等,2004;李增泉等2005;刘煜辉、熊鹏,2005;叶康涛等,2006)相比,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这一代理问题是因为控股股东同时具有政府身份时所形成的,所以这一代理问题出现的前提是存在将税收收益作为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之一的政府股东。虽然,一些民营企业股东为了建立政治关联、获得政治资源,也有意愿多缴纳税收,但本质上民营企业股东还是为了追求更高的税后利润,而非将税收收益作为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之一。其次,国有控股股东获得税收收益与引起第二类代理问题的大股东掏空相比,存在本质区别。通过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降低信息不对称等治理一般第二类代理问题的方法(高雷等,2006;罗党论、唐清泉,2007),对这一种代理问题的治理效果可能有限。 本文在梳理已有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通过挖掘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和绩效考核体系的演变,分析了国有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因是否将税收收益作为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所形成的代理问题,指出了这一代理问题会对企业高管的绩效考核和投资行为产生影响。同时,对高管的绩效考核会进一步影响企业的避税行为。从而对该代理问题的成因及经济后果做了较为系统地阐述和检验。 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发现了以下主要结论: (一)国有控股股东通过绩效考核,将自身对于税收的需求体现在高管的业绩考核中。一方面,通过显性的考核契约,将对于税收需求考核的业绩指标(利润总额)纳入考核文件。另一方而,国有控股股东也能通过其他隐性契约的方式,使得未包含在考核文件中的其他税目,对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产生影响。并且这种由业绩考核的方式,引起税收与高管薪酬相关关系,无法在不改变绩效考核方式的前提下,通过改善外部治理机制得到显著改变。 (二)不同地区的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差异,会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税收规避行为及与避税相关的资本结构决策产生影响。研究发现:(1)与不考核利润总额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比,考核利润总额指标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的有效税率,更小的会计税法差异。这表明,考核利润总额指标能够降低国有企业的避税动机。(2)与不考核利润总额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比,考核利润总额指标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企业避税程度与债务税盾之间的替代关系更弱。这表明,对于利润总额的考核,会对企业通过有息负债,运行债务税盾的行为产生一定的限制。这些结果共同表明,将税收作为业绩指标的一部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会显著影响公司的避税行为和资本结构决策。 (三)一般而言,如果预期未来税负会因为投资而增加,那么企业更倾向于减少投资规模。此时,投资一预期税负敏感性为负。但是国有控股股东将税收作为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之一,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对预期税负的态度与民营企业是不同的。通过比较不同控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的投资与预期税负之间敏感性的差别,本文发现:(1)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一预期税负敏感性低于民营控股企业。相比于民营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更看重税前收益,关注投资带来的税收效益。(2)当宏观层面地方政府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的需求产生变化时,会传导到微观企业的投资行为上,具体表现为企业注册地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回报率会影响国有控股权对于企业投资一预期税收敏感性削弱的程度。这两项实证结果表明,在比较分析中国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结构对公司投资决策及公司价值的影响时,不应该忽略税收的影响。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对第二类代理问题的相关研究而言,本文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本文所研究的代理问题,是由将税收作为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之一所引起的。这一代理问题与一般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存在一定的相似处,但又有所区别。所以本文的发现为第二类代理问题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实证证据。(2)对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相关研究而言,本文的研究结果为更好地理解并治理国有企业中的代理问题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已有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国有企业中,第一类代理问题和一般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如大股东资金侵占等。而本文的研究则指出在,国有企业中,还存在本文所研究的这类因为将税收作为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之一所引起的代理问题。(3)对公司财务中税收所发挥作用的相关研究而言,本文给出了税收在公司财务中发挥与以往文献不同作用的实证证据。以往文献中,税收及税收监管是一个外生因素(Desai et al.,2007),并不会直接作用于公司的财务行为。但是在本文的研究中,税收被作为国有控股股东进行股东价值最大化决策时的一个目标。从而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高管绩效考核和公司财务行为。(4)对国有企业业绩薪酬相关性和投资效率的研究而言,本文指出了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薪酬相关性和投资效率进行研究时,不能忽略税收的影响。因为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在进行决策时,会将税收一同作为国有企业创造的价值。所以,如果忽略税收,我们在研究业绩薪酬相关性时,会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薪酬相关性研究出现偏误。而在进行投资效率的研究时,则会高估国有企业过度投资的问题。 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国有控股股东不仅按照股权投资比例获得收益,还可以独占性地获得全部的公司税收。与只能获得税后投资收益的中小股东相比,国有控股股东并不会将公司税收视为成本,而是将其作为整体收益的组成部分。由此,国有控股股东在高管的绩效考核契约中,采用显性契约的方式将包含一部分税收的考核目标(考核利润总额)直接放在业绩考核文件中以及其他隐性契约的方式(虽然未在考核文件中体现,但是能显著影响高管的薪酬),以实现在国有企业的企业决策中,较少规避税收的目标。而对于这种国有控股股东税收收益独占所形成的代理问题,在不改变内部治理机制,如绩效考核体系的情况下,仅仅使用外部治理机制对这类代理问题进行治理的作用较为有限。受这一绩效考核方式影响,当采用包含税收目标的考核体系对高管进行考核时,国有企业不仅具有更低的避税动机,同时使用债务税盾的动机也更弱。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将税收作为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之一,会导致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相较于民营企业,对未来预期税收的“厌恶”程度更低,表现出更弱的投资-预期税负敏感性。并且国有控股股东税收的需求越大,国有企业投资决策时对未来预期税收的“厌恶”程度就下降的越明显。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正确理解并治理因国有控股股东税收收益独占所形成的代理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证依据。对这一代理问题进行治理时,如果采用一般第二类代理问题的方法,治理效果可能会不及预期。此外,本文的研究结果对正确评价国有企业的决策效率及价值创造能力提供了一定的借鉴。由于国有控股股东在进行经营、投资决策时,会将税收作为一项收益而非成本纳入决策考虑的范围中,此时如果站在国有控股股东的角度,可能国有企业的这些经营、投资决策是有效率的。如果我们忽略国有控股股东税收需求这一因素,可能会对国有企业的决策效率及价值创造能力的评价出现一定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