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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和保险投保业务一起被称为保险业的两大驱动轮,保险资金运用的状况如何对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整个社会都有重要的作用。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从2005年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制定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以投资的产品为基本单元进行监管,但是由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至今仍是典型的机构监管模式,呈现出很多的监管弊端,例如:法律法规越来越多、规定越来越细,监管也越来越不灵活,给保险资金运用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因此,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其也应该和金融监管一样由机构监管走向功能监管这条路,这不仅是国际上的主流趋势,更重要的是也符合现代社会不断创新和发展的金融业,功能监管涉及到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问题,这在我国想要彻底采用还为时尚早,但将功能监管的优势方式引入先进的机构监管当中,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具体方式包括对外进行合作,对内进行监管功能化,从保监会的专业角度出发对保险资金进行监管,即坚持偿付能力作为监管重点和区分不同保险资金进行监管。 本文第一章对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概念进行介绍、对两种监管优劣性进行分析,同时指出当今国际上分别用这两种方式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典型国家;第二章对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历史演进、现状、改革突破点和弊端进行介绍;第三章则是从引入功能监管中的合适方法这个角度出发,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提供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