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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称“《公约》”)以预防和打击腐败为宗旨,建立了反腐败五大法律机制——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履约监督机制。公约奠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为国际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 《公约》体现了最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是世界各国针对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腐败行为的立法经验总结。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的反商业贿赂立法,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也必然对我国反商业贿赂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本文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比较分析、综合归纳、图表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全面分析了我国在反商业贿赂立法方面应当履行的《公约》义务。 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 其中第一章简要介绍了《公约》的制定背景,并对《公约》的主要内容以及其所确立的主要反腐败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述。 第二章主要归纳了我国现有的反商业贿赂主要立法的沿革与现状。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按照《公约》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体系,在逐一比较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立法与《公约》之间所存在的差距,并具体指出现有立法与《公约》的冲突以及成因和危害。本章还以表格的形式对于刑事立法定罪量刑进行了归纳、比较与分析,首次以行为主体以及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为标准,完整的归纳出商业贿赂行为全部的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首次完整的提出了我国商业贿赂罪名体系和刑罚体系设立的缺陷并得出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价值取向与《公约》相背离的结论,为反商业贿赂刑事规范的系统修订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依据。 第四章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依据《公约》要求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