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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在高度危险责任中,规定了一个新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即地下挖掘行为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近几年来,地下挖掘行为导致的损害日渐增多,已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加强从事地下挖掘行为人的责任,遂将其列入其中。在这之前没有任何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其作出过规定并且至今也几乎没有学者对此展开过深入系统的研究,而当今社会,因地下挖掘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地面上的人身及财产遭到损害的问题已日益严峻,地下挖掘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又关系到普通公众的切身利益,所以笔者在研究过程中运用法解释学和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对其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与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以期能对地下挖掘行为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地下挖掘行为的概述。因为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地下挖掘行为及其主体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本章首先通过对工程学范围下的地下工程开挖含义和方法的分析基础之上,提出本文所要论述的地下挖掘行为是指地下工程的一种施工活动即地下挖掘行为人以人工或机械挖掘设备的方式在非露天的作业环境下进行挖掘施工的行为。其次又对地下挖掘行为人作出了明确界定,将其仅限定为施工单位。最后对地下挖掘行为的权利基础进行了相关的介绍。第二章是地下挖掘行为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之法理依据。由于我国对高度危险作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所以本章通过对高度危险作业比较法上的考察,提出了本文对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标准,以此来论证地下挖掘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范畴的法律理由。第三章是地下挖掘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地下挖掘行为侵权责任属于高度危险责任,所以地下挖掘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必定有其特殊之处,且对构成要件也有一定的影响,本章正是结合地下挖掘行为侵权的特殊性给出了地下挖掘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实施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地下挖掘行为;须有损害后果或严重危险的存在;地下挖掘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章是地下挖掘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本章重点讨论了地下挖掘行为人侵权责任,详细分析了仅对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以及与相关民事责任竞合时产生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对地下挖掘行为人侵权责任当中抗辩事由的具体适用提出了个人的观点和意见。第五章是完善地下挖掘行为受害人的救济制度。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如何完善地下挖掘行为受害人的民事救济,建议设立地下挖掘行为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其次是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借此完善地下挖掘行为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建构,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