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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数字指导竞争的时代,许多互联网平台采用了依赖个人数据作为关键输入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往往涉及多边市场,也即平台向用户提供免费服务,旨在获取有价值的个人数据,以便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更高质量的广告,从而在广告市场上产生相应的竞争优势,迅速获取大量收益的同时,平台还可以更为精准地分析市场需求,并利用其来自数据总量的优势,强势入侵更为专业化的相邻市场。于是,数据、网络效应和不断拓展的服务范围,提高了用户的转换成本,破坏了相关市场的良性竞争,并增加了其他公司未来发展人工智能和进行创新的阻力。因而分析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力量必须对数据因素加以考量,并把市场力量与产生的排斥竞争效果紧密联系起来。随着数据分析和定价算法成为数字时代的商业惯例,人们越来越担心自己使用频率较高的应用平台会据此进行个性化定价,这其实是价格歧视的一种形式,即根据用户的各项数据利用算法来分析其支付意愿,再根据不同的支付意愿向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虽然个性化定价可以提高分配效率,并惠及低端消费者,使得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服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也可能会导致总体消费者福利的损失。此外,如果这些做法是使用不透明或欺骗的手段进行的,那么很有可能会降低消费者对数据驱动型企业的信任并产生不公平感,进而阻碍市场的稳健发展,因此构建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框架势在必行。大数据对市场力量的影响代表着反垄断领域的新前沿,我们应谨慎看待反垄断法所起到的作用,使其在保障市场和技术发展的同时,避免对竞争造成过多约束。不难发现,一方面,大数据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快的市场响应和更高效的运营成果,成为极其强大的竞争优势,但另一方面,大数据机制可以成为互联网平台提高市场壁垒和排除竞争的工具,以牢牢巩固其市场力量。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免费服务的情境下,对传统的结构化市场力量分析方法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进,并弱化相关市场界定在分析框架中所起到的作用,在数字时代引入基于效果的市场力量分析方法。最后,试图将数据作为市场力量的分析工具,评估归因于数据的阻碍竞争效果,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合理流通的完善措施。第一章主要阐述当下数据对市场力量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对数据持有者市场力量的直接影响、对其竞争对手的间接影响以及对最终消费者利益所带来的影响。其中包括互联网平台通过对数据的货币化处理,在广告市场和个性化付费服务市场取得收益,以及利用数据驱动创新,改进自身服务质量,提供增值服务,甚至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服务等等。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通过一定技术手段限制竞争对手访问其核心数据,同时入侵相邻市场进行纵向整合,形成更大的数据聚合优势,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在未来市场竞争的发展上抢占先机。而后,引入借由数据不断发展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对其经济逻辑进行初步分析,为后续的反垄断法解读奠定基础。第二章开始论述互联网平台市场力量的评估方法。传统的结构性市场支配地位评估方法在互联网平台免费市场和多边市场的条件下遭遇瓶颈,SSNIP测试法难以适用,当下主要的应对方式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模糊化处理,此时不妨考虑以数据为工具,根据数据的类型和用途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和细分。与此同时,SSNIP测试法在价格的前提下遇到问题,由于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那么可以考虑低于“零价格”的方式来界定相关市场。除此之外,试图对文章叙述的主要因素——数据进行估值,提出几个国外数据估值的初步构想以作启发。第三章引入基于效果的市场力量分析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认同长时间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推定作用下,充分考虑数字时代的特殊性,从数据引发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平台黏性和反馈机制等效果来证明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力量。进一步阐述这种市场力量可能会带来的反竞争效果,质量损失和阻碍竞争以及侵犯消费者隐私等种种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以个性化定价为例,通过与统一定价进行对比,从静态效率、动态效率、分配结果、创新激励和公平信任几个方面论证不同程度的个性化定价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从而为越过相关市场的界定,直接证明经营者的市场力量提供思路。第四章提出将数据加入到市场力量评估框架的具体方式,指出平台须加强对数据隐私的保护,同时采取合理的途径,在消费者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个性化定价。在现有的反垄断法规则内评价个性化定价有些困难,于是初步提出规制它的法律框架,即确定存在非基于成本的价格差异、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消费者福利和效率的角度分析其阻碍竞争的效果、评估这种影响的持续性、确定价格歧视的来源,进而确立合理的补救措施。当反垄断法在数据流通和数据保护上难以抉择时,采取渐进式数据共享的方式促进数据相关市场的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