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因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而产生的各种废气、噪音、震动以及其他各种新类型的不可量物大量出现,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曾出不穷。为妥善解决不可量物带来的侵害纠纷,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论学说的发展,建立了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不可量物侵害问题起源于罗马法,德国和法国在罗马法不可量物侵害的理论基础之上,基于各自的立法传统和立法理念,针对不可量物侵害问题建立了不同的规范模式。其中,德国建立了以物权法为中心的模式,而法国则建立了以侵权法为中心的模式。基于两种不同的规范模式,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两国的定性上也存在着极大差别。德国法统称之为“不可量物侵害”,而法国则将其纳入“近邻妨害”中加以解决。正是这一差异决定了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研究的重大意义。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对不可量物侵害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仅存在原则性规定,较难满足对现代纷繁复杂的不可量物侵害问题的解决。而民法理论界又通常将其混同为环境污染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不同国家的相关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寻不同模式下,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构成及其本质区别。通过比较分析,达到对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深入理解,从而为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本文从不可量物侵害的基本理论着手,以德国和法国相关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比较为中心,结合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相关的法学理论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不可量物侵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介绍了不可量物侵害的基本理论,在明确不可量物概念及其范畴的前提下,探讨不可量物侵害问题。不可量物侵害本质上属于相邻关系,并在相邻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污染存在着不同,明确两者的区别,有利于我们在私法范围内正确解决不可量物侵害问题,并且实现其在公法和私法上的有利结合,全面保护不可量物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第二章分别介绍了罗马法、德国和法国在不可量物侵害问题上的制度构建。德国和法国采取了不同的规范模式来解决不可量物侵害问题。通过对两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具体分析和比较研究,发现,两国在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上存在共通之处,即都以侵害的过度性为认定标准;在认定的过程中,都对容忍义务予以考量;并且在具体衡量过程中采用利益衡量原则,确保实现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德国和法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启示与借鉴。第三章介绍了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立法现状,指出了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立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一些建议。通过第二章对德国和法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对比,认为应当选择以物权请求权为基础,辅之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模式,并建立民法典的“总”和其他相关法上的标准的“分”的“总—分”模式,首先明确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和类型,将观念侵害列入救济的范畴;将“过度性”作为构成不可量物侵害的唯一要件;在具体操作中采用利益衡量原则;明确容忍义务的考量因素。在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机制上,除了传统的救济方式外,还应引入德国法中的衡量补偿理论,并可以通过严格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行为,对不可量物侵害进行事前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