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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形式理性法面临着被“除魔”的态势,人们开始追求以目的为导向的实质理性法。高度的实质化可能会削弱形式法对私人与民间领域的保护力度,增强国家恣意,从而威胁个人与社会存在。这种对形式法的偏离被视为是一场危机,这场危机被定义为法的“再实质化”。马克思·韦伯提出以职业政治家制度作为形式法的有机补充,通过政治家的热情、责任感和判断力为法秩序增加实质维度。以价值理性为导向的“去规制化”运动也力图加快形式法向实质法的转化进程。但这些传统法理论方案都无法应对当下困境,伯克利学派应运而生。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作为伯克利学派的代表人物,提出了三种递进式的法律演化模型,并以回应型法应对法律“再实质化”的现实危机。压制型法以秩序为目的,通过构建二元法律体系实现阶级化正义,强调统治权威的维护与政治命令的服从。自治型法以正当性为目的,严格区分法律与政治,通过设计精密的规则模型使法律体系具有完整性,强调程序中心主义。回应型法以文明为目的,用回应代替开放,通过多元参与、权力混合、目的探求等制度设计,构建多元化、包容化的法治秩序。回应型法拥有超越形式法与实质法的力量。形式法的内部构成表现为逻辑自洽的封闭式法律结构,以可预测的“计算式”司法模式作为外部功能的实现途径,但存在开放性欠缺的问题。实质法的内部构成表现为目的导向的开放式法律结构,实现了从个人自治到社会规制的外部角色转变,但存在封闭性匮乏的问题。回应型法超越了形式法与实质法,通过自我指涉式的法律演化,将自身设定为兼具封闭性与开放性的法律系统,并在实质理性的基础上拥有发展反思理性的潜能,有利于实现规范控制下法律系统的自我规制。回应型法的弱点在于缺失法与社会的共变机制。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提出的法律变迁模型将法律系统的内部动力置于演化的核心地位,有限承认社会压力的边缘性调节,对社会力量的作用认识不足。回应型法的实质理性维度受到合理性危机、合法性危机与动机危机的三重限制,其实质规划在现代社会中难以真正实现。拯救回应型法,构建法与社会的共变机制需要实现反思理性与商谈程序的合流。只有明确界分回应型法的实质理性与反思理性,发展出自我限制的反思结构,回应型法才能成为功能分化社会的特殊整合机制。社会子系统的内部反思需要特定的结构支撑,从社会民主进程中发展出的各种商谈程序为反思理性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回应型法理论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我国的法律制度属于糅合了压制型法要素的自治型法,规则导向的司法模式存在着法条主义、机械司法的风险,反映了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力量对抗。这就需要构建一种既能对社会诉求作出有效反馈,又能兼顾司法裁判形式正义及实质正义的回应型司法制度。回应型司法以渐进改革维护形式合理性的制度核心,以有限主义实现“法律-社会”的克制型回应,以分类反馈作为司法与民意的互动方式,以动态规制设计法与社会的沟通程序,从而协调规范之治与民主之治,破除当下的司法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