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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末,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信息成为社会重要的资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公民大量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或者被他人不法的利用。这种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一时间成为了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讨论、研究的热点话题。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出台了各种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整体上综合来看,立法模式主要的分两种,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主要是倡导行业自律,分散立法。第二种是以德国为代表,主张国家的统一立法。德国作为个人信息统一立法国家的典型代表,德国的相关法律不仅可以使公民的个人信息避免受到其他平等主体的非法侵害,而且可以抵制拥有绝对优势权利的国家机关的干涉。学习和借鉴德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展经验应该是必须进行的一项任务。本文开宗明义阐释了有关信息保护的一些基础性解释,包含不同国家对它的理论界定、特征描述以及理论分析。在此,我们认为个人信息不仅仅是指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比如家庭住址、年龄等,还包括与我们所使用的各种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信息,包括位置信息、浏览记录等,社会关系如工作单位等……一切关系到个人的并且通过这些信息可能会识别出来信息主体的所有信息。在具体阐述德国的公民信息保护理论、立法及典型判例时,首先重点分析了德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产生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法律基础。二战后的德国公民人权主义高涨,对任何国家或者非国家机构对自己的信息的采取或者使用极为敏感。二战后德国法学界的核心任务也是研究人格的价值内容和人的尊严。随着人格、人格权逐步的承认,为德国个人信息独立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立法环境。论文接着对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展沿革作了勾勒,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展以社会政治环境和法学理论的革新为基础并且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推动其不断的发展变化。二战以后,尊重人格尊严成为国内反映及其强烈的声音。概念法学也渐渐退出历史舞台,自由法学渐渐地成为了当时主导的学说思想。这就为法官在读者来信案件中的造法权奠定了基础。从此法官不再是法律的木偶而是有思想有逻辑地运用法律。而后德国法院发生的每一个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案件都是司法实务界对新兴理论的肯定并推动了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比如“人口普查案”的判决通过对一般人格权至自决权再到信息自决权的逻辑演绎肯定了信息自决权,这就拓展了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人口普案件”的判决也直接地推动了 1987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改革。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上强调直接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安全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另外德国信息保护法所保护的信息主体权利贯穿于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等三大阶段。个人信息权主要包含了告知权、更正权、删除权利等个人信息权。最后一部分则是对全文的总结。与美国的隐私权说相比较,德国的个人信息权说更符合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的需求,可以更全面地更完整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另外笔者根据上文对德国个人信息保护发展的背景、历史、机制的论述,并且结合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提出了比如以承认“人格权”中的个人信息权、承认信息权的公法性质等个人见解,以期促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