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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并生效,为现代海洋秩序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为海洋法律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法律方法解决海洋划界争端提供了保障。根据《公约》第十五部分的规定,相关国家之间的争端应当通过和平方式予以解决,如果无法通过自行选择的和平方式(一般是政治手段)解决争端,则缔约国有义务将争端提交第287条所提供的四个争端解决机构中的一个或多个,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以及特殊仲裁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公约》的规定于1996年成立的全新的专门处理海洋法律事务的公约常设性司法机构。其在处理海洋法律事务方面与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有何相同和不同之处,是本文所要探寻的主要问题。本文首先从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以来的实践入手,总结归纳了法庭在处理“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作用,并分析了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庭案件类型单一以及处理海洋划界这样的实质性问题方面缺乏实践的问题,并以此为契机,在逐一分析了法庭成立以来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处理的一系列海洋划界案件的管辖权依据的基础上比较了海洋法法庭与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在处理海洋法律事务方面的优缺点,总结出法庭与国际法院相比,在历史和法律层面的不足,以及在法庭组成和管辖权方面所具有的相对优势;以及法庭和仲裁法庭相比,在争端当事方对案件的掌控性、程序的灵活性等方面的劣势,和法庭在专业性、权威性方面所具有的优势等。文章最后回顾了我国所面临的海洋划界方面的困境以及我国排斥国际司法的可能的原因,指出拒绝法律方法解决争端是一种“自废武功”的不明智的做法,法律方法解决争端不但为顺利解决争端提供了保障,而且为政治谈判添加了筹码,希望为以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海洋争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一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