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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污染是世界性难题,是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环保难题。其隐蔽性、广泛性、不易检测性等特点,加之农业的弱质性等原因,使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困难重重。建设生态文明,须依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治化和制度化。本文正文共分四部分,借鉴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广博智慧,立足于我国实情,本着严谨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的原则,提出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建设的拙知拙见。第一章,按照污染源分类规则和意义,将农业面源污染界定为水污染的一种,此种主张符合学界的主流观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农业面源污染的特点和随之而来的防治困境,揭示政府和市场在该领域污染防治中的失灵原因,为提出法律建议做好问题分析准备。第二章,介绍美国防治面源污染的经验和实践。上世纪70年代开始,农业面源污染损害在美国呈爆发式增长,农业面源污染这一概念首次使用即是在美国《清洁水法》中。美国立法中确定的源头防治、最佳管理措施、最大日负荷量等制度,充满了环境保护的智慧。其正在探索的非点源与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也处于世界环保制度设计前沿。美国经验也告诉我们,必须重视农业面源污染也不必过度悲观,攻破这个难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依赖“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第三章,分析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建设中须不合时宜和事宜的问题。依法预防必须有法可依,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水污染防治基本法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视不足,上位法没有做好制度设计,地方性法规也没有做好规则细化和贯彻工作。当前的水污染防治理念和制度设计无法应对农业面源污染,具体的制度设计也因难以协调好农业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无法落到实处。第四章,提出针对性、科学性的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设设想。在立法层面,主张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和《农业法》的相关内容,完善以《水污染防治法》为基本法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体系。在制度设计中,建议完善公众治理机制、政府环境责任考核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来保障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性制度和治理性制度的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与工业污染防治非常显著的差异就是,政府承担更重的环境保护责任,起主导作用,而农民作为实际污染责任人,政府无法就具体责任人追究责任,而是主要通过引导和规范其采用环境友好方式进行清洁生产,来达成环境保护目的。